(二)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主要就是指,一个国家取消对外汇的转移和支付方面的限制。关于外汇方面的收支主要发生在经常性的交易当中,它们不会以资本的相互转移为最终目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经常项目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规定的细则比较多,其中第8条:一国如果采取了货币经常项目的可自由兑换的方式,就不可以限制在国际间经常项目往来的对外支付,同时也不可以限制其资金的转移;不可以采取歧视性的货币政策,不可以采用多重汇率制度;外国持有者(无论其是旅游还是交易为背景)在正常的往来当中所获取的本国货币,该货币的国家应该无条件的为货币的持有者进行兑换 。我国在1996年就完成了经常项目的可自由兑换,但并不是说我国的居民可以完全自由的将人民币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或者将人民币汇出国外。这种兑换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货币的持有者要在国际公认的经常项目下发生真实的交易行为,才可以凭真实的交易记录进行人民币的汇兑,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快钱流入国内市场进行投机行为扰乱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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