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预算法》出台之前,为了筹集资金,地方政府一般有以下几种融资渠道:一是由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即由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各个地方;二是发售“城投债”,即借助隶属本政府的企业作为投融资平台,由政府对“城投债”承兑提供隐性担保,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地方公益性项目或者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券;三是是通过利用土地抵押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无论是何种融资方式,都不可避免融资所带来的风险,同时不得不对这些风险进行监管。
2014年8月31日,我国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预算法》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新预算法》的出台,使得我国有条件地方的债务融资渠道更宽。在这样条件下,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将会呈现怎样的风险特征?对于债务融资所带来的风险又该如何进行监管?解决这两个问题,对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一)国外文献综述
(二)国内文献综述
三、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发展概述
  《新预算法》出台后,明确列明准许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发债,使得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渠道稍微变宽,为阐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发展现状,以下将从投融资平台的发展情况、中央代理地方发债概况以及地方债的试点发展情况三方面阐述。
(一)投融资平台的发展情况
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地方投融资平台便已有雏形。在《预算法》出台后,为了拓宽政府债务融资渠道,1992年7月22日,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准许和授权下,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正式成立。翌年,他们发售了第一期城市建设债券, 10.5%的利率,期限为2年,金额高达5亿元。随后,各个地方政府纷纷模仿,国内投融资平台的规模不断变大。尤其是2008年下半年开始,投融资平台发展更为迅速,截至2008年年底,累计发行金额达到1609.9亿元。2009 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地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有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各银行陆续加大力度支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各投融资平台随之跨越式大幅增长,根据相关资料表示,仅仅2009年一年,利用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的金额高达1530亿元,发行中期票据金融则高达512亿元,而截至到2009 年上半年,我国合计设立8221家投融资平台公司,其中县级平台高达 4907 家。
(二)中央代理地方政府发债概况
早在1998年,我国就有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的先例,当时,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通过财政部转贷给省级政府的方式发行108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财政部不仅代理发行,而且还代理省级政府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以此增加地方政府财力。2009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代发并列入省级的预算管理。随后两年,财政部每年都代理发行2000亿元的债券;2012年中央代理地方政府发债规模提高到2500亿元;2013年,为了弥补地方财政收支差额,中央代发债规模增加到了3500亿元。到2014年,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的规模已经由最初的2000亿元增加到4000亿元的规模,是中央代发地方债发行金额最大一次,其规模趋势示意图如图1所示。虽然中央代发债的规模呈不断增大的趋势,但是中央代发地方债还算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债,距离地方债还是有一段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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