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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身安全
    网络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因不能对所购买商品进行实地考察,因此,强调电子商务经营商保障出售商品的质量特别重要。而保险商品是无形的,网上投保是否也会对消费者带来人身安全的危害?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契约的成立以保险利益存在为前提,电子保险契约中,保险利益的核实成了一个棘手的法律技术问题,特别是在人身保险中,若当事人并不享有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则可能从另一个角度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对保险人的人身权益保护造成很大的威胁。
    (二)网络安全
    1网络诈骗风险。
    存在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从事保险诈骗活动。我国早年曾出现过利用假网站销售假保单的案件,而2009年查获的恒亚迪保险公司网上销售航意险假保单事件,更是影响广泛,为行业敲响了警钟。
    2付费安全风险。
    一些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性有待考量,容易被钓鱼网站所利用,导致客户网上付费资金安全出现问题。
    3客户信息泄露风险。
    主要是网上客户的隐私泄露。这些问题一旦在互联网保险领域出现,带来的后果将不堪设想,甚至可能引发消费者信任危机。
    (三)互联网保险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可能被侵害的权利:
    陈琳在《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与风险管理对策研究》中指出要实现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必须要关注消费者的以下权利:
    1.知情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流程设计确保了消费者只有点击“我同意”、“已阅读并理解条款的内容”等按钮之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步骤。从形式上看,消费者阅读了保险条款并理解了条款的含义,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很可能在没有理解甚至没有阅读的清况下点击了按钮,这就置消费者于相当不利的境地。
    2.隐私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问题,但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健康状况等信息或多或少都需通过互联网提供给保险公司。互联网技术使得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和销售达到前所未有的能力和规模消费者的信息随时都有被收集和扩散的危险,从而对传统的隐私价值产生了新的潜在威胁。
    3.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得到了有效的表达,一系列的消费行为,是不是公平合理的,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保险条款较为复杂,消费者往往没有在认真阅读思考的情况下就表示接受。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因掌握了交易的全部电子记录,消费者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三、对在进行互联网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受到侵害原因的分析: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的易祖泉和李洪在《浅析互联网保险的特殊风险与监管》中分析了消费者在互联网保险消费过程中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成因:
    尽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远远未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远远未能达到保险业科学发展的要求,远远未能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面临诸多挑战,其成因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网络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
    网络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和风险意识,加之对保险知识认知不足,容易受到各种不法行为的侵害。从一些案例来看,网络欺诈误导行为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消费者仍轻信受骗,待认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却由于缺乏相关证据,难以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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