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王丹丹在《浅谈社会抚养费制度》一文中认为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性质的不确定性影响着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执行,也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落实,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发展。在学理上对社会抚养费进行清晰的定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他从下面三个角度:(1)驳斥行政处罚说;(2)否定行政许可行为说;(3)社会抚养费属行政征收。论证了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补偿属于行政征收,而不是一种行政罚款。
学者湛中乐,伏创宇在《社会抚养费法律性质考察——从若千相关行政、司法实践而展开》一文中解释到——为什么许多行政机关以及法院都认定社会抚养费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个原因:第一,社会抚养费产生于行政相对人违反了所谓的计划生育义务。第二,历史上的超生罚款普遍而深远地影响着人们对社会抚养费的认识,导致不少人将之与罚款等同起来。第三,对社会抚养费持行政处罚论者的意识背后是将超生当作违反管理秩序并能引起制裁的行为,并否认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
学者上官丕亮,余文斌在《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论之批判》一文中否定了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行政罚款,他认为虽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论的存在有其深刻的历史、制度、理论和现实根源,但这并不能掩盖行政处罚论自身在理论建构和价值选择上的重大谬误,行政处罚论所犯的谬误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一个科学的、可以有效指导实践的理论。
(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原则
学者卓越在《社会抚养费探析》一文中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属于行政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行为。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责任行政的原则,即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整个行政活动应该处于一种负责任的状态,不允许行政机关只实施行政活动,而可以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2)合法性原则,即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具体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首先征收行为有法律依据,再者征收行为不能超越法定权限,最后程序必须合法,要遵循调查、取证、回避、听证、依法裁决等法定程序。(3)合理性原则,即行政机关的活动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即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
(五)社会抚养费这一制度在运用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
1.征收环节中的问题
(1)在现实生活中社会抚养费在其征收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最直接表现在是社会抚养费难征。
学者黄亦冰在《从乐清的例子看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一文中提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一是从征收对象的角度看。受过去“计划外生育费”的惯性影响,群众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意识不够。大多数群众依然觉得那是一种罚款,不认为是一种补偿性收费,很少有人把交纳社会抚养费当作一种义务。二是从人口计生执法部门的角度看。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一个执法部门,虽然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责任,但是却没有强制执行权。三是从部门间配合的角度看。不少地区只靠计生部门“唱独角戏”,缺乏一套强有力的综合征收机制,使本来就没有强制执行权的人口计生部门在调查取证、实际征收等方面遇到重重困难。
学者杨慧丽和郭月乔在《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几点看法》中提到除了上面三种角度外,还有以下两个角度:一是计生工作缺少激励机制,对于工作人员奖励不多,处罚倒不少,片面的处罚只能导致计生工作无人愿做,就是迫于组织压力做了,也只是完成任务的态度,没有任何工作积极性。二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成本高、周期长也是法院执行难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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