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当窗口既有内遮阳设施又有外遮阳板时
Qτ=[F1Jnτ+FJnnτ]CsCnCa (7)
式中Jnτ—计算时刻下,标准玻璃窗的直射辐射照度,W/m2;Jnnτ—计算时刻下,标准玻璃窗的散热辐射照度,W/m2;F1—窗上收太阳直射照射的面积; F—外窗面积(包括窗框、即窗的墙洞面积)m2;Ca—窗的有效面积系数;Cs—窗玻璃的遮挡系数;Cn—窗内遮阳设施的遮阳系数。
冷负荷系数法用一个总的公式:
Qτ=FDjmaxCLQCsCnCa (8)
Djmax—最大日射得热因数;CLQ—窗玻璃冷负荷系数。
4. 内围护结构的传热冷负荷
4.1 当邻室为通风良好的非空调房间时,通过内窗的温差传热负荷,可按式(3)计算。
4.2 当邻室为通风良好的非空调房间时,通过内墙和楼板的温差传热负荷,可按式(1)计算。
4.3 当邻室有一定发热量时,通过空调房间内窗、隔墙、楼板或内门等内围护结构的温差传热负荷,按下式计算:
Q=KF(twp+Δtls-tn) (9)
式中Q—稳态冷负荷,W;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tn—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Δtls—邻室温升,可根据邻室散热强度采用,℃。
3.2 排烟设计部分: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电动开启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电动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室。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s。
自然排烟: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小于2.00㎡;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措施。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机械防烟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