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盘盈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及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27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并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规定其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同时,制论文网度又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和累计折旧“科目。另外,企业会计准则_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第15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可见,上述三条对盘盈固定资产处理的规定不一致。笔者认为,应统一采用如下作法: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原价入账,若该项资产应计提折旧,则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作为累计折旧反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这主要是因为:
(1)固定资产原价是信息使用者关注的重要信息,应当单独反映;
(2)盘盈的固定资产,若是在用设备。季节性停用的固定资产等按规定应计提折旧的,单独反映其累计折旧额,能够反映其有形损耗与无形损耗,利于加强利用与管理(如准则规定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
(3)分别按原价。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反映固定资产是会计核算与填列资产负债表的要求,也符合使用者理解与利用信息的习惯;
(4)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减去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可能低于本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判断标准,不易与低值易耗品区分,还易引起信息使用者误解;
(5)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符合资产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本质;
(6)折旧与减值均可能使盘盈的固定资产价值降低,但由于二者在产生原因。性质。账务处理等方面不同,因此,盘盈时仅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期末再单独计提减值准备,既客观,又可减少工作量。
二。盘亏固定资产的处理
制度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规定,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又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规定,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可见,二者处理的不一致体现在是否应结转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上。由于盘亏的固定资产,已不能按原来预期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根据资产的定义与可靠性原则的要求,反映其价值减少的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与减值准备均应随之结转,因此,该处理应采用后者。
制度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规定,盘亏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的转销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_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但根据制度第40条的规定,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据此,盘亏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的转销处理应为:借记其他应收款“。原材料“。营业外支出_固定资产盘亏“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_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这较前者客观合理,应采用。
三。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及毁损的处理
制度在第28条及工程物资“科目中规定,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并在在建工程“科目中规定其账务处理为:工程物资在建设期间发生的盘亏。报废及毁损,其处置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收益,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事实上,该处理不利于盘盈。盘亏。报废及毁损的工程物资在报经批准前后的核算与管理。为此,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增设待处理工程物资损溢“明细科目)核算。其处理为:盘亏。报废及毁损发生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报经批准后,借记在建工程“(未完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已完工),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盈时,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在建工程“(未完工)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已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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