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执业中的一系列失范现象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公信度和评估执业人员的可信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新的经济形势下,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资产评估行业内必须正本清源,通过进一步的制定规范,建立有效监管机制,保障资产评估业的健康发展,重塑行业形象。
失范,即违规,是指社会群体或个体违反规范化的社会共同约定的行为_对社会发展和进步有负面作用的行为。资产评估失范表现为几种类型:
一是法律法规失范。资产评估的法制环境仍不尽完善:(1)无法可依。目前资产评估行业尚没有完整的执业技术规范和统一的法律法规。1996年出台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和1999年印发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已经远远不能适应资产评估实践和行业监管的需要。资产评估法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法迟迟不能出台,致使资产评估业长期陷入部门割据而难以控制。政府有关部门曾就规范资产评估活动发布过一些行政性规章和条例,但它们或因部门利益而相互冲突,或因设计不当而难以操作。(2)有法难依。资产评估中的法律失范还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体。不完善方面。现在使用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受历史条件所限,在很多方面未能详加述及,因而在评估实务中留给操作者职业判断的空间过宽,容易带来更多偏离规范的机会。(3)有法不依。个别部门以加强资产评估的管理为由,不是按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而是按部门享有的行政权力,设立相关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相应设计出资产评估的审批权力。审批程序以及评估执业资格取得的部门壁垒,通过无序的创收“活动强化政资关系,使权力寻租成为可能;一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无视国家的法律规范,或利用现行制度漏洞,不实事求是和随心所欲地作出评估结论;一些评估机构聘用素质低下的人员从业,或者采取高额回扣。低价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讲程序章法,败坏行风。(4)规则之间的冲突。规则出自多门,相互间的差异要么让人无所适从,要么成为规范漏洞,使得变通成为行为者一种能力。法律法规失范是制度缺陷造成的,这种缺陷还可能引发另一种危害更大的内部行为失范,即行政执法失范。行政执法机构的违规很容易引起大范围的利益失衡和人们对社会规范的不再认同。
二是伦理道德和职业角色失范。评估行业的职业伦理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尽一切努力使评估工作做到严肃。认真。细致,使评估结论客观公正。为此,也专门制定了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在职业道德规范中,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就是独立。客观。公正“。但是,由于评估市场竞争激烈和利益驱动,相关法规尚不配套,执业规范缺乏监督机制,使许多评估师有迁就委托人的可能,而少数评估者职业道德的疏离又容易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利用信息不对称的客观优势,诱使或要挟评估者进行价值操纵。这种为了迎合委托人的特定意图,通过各种违规违法的手段弄虚作假而人为造成评估价值的虚增或虚减的行为,极易误导投资人和债权人,使他们根据失实的评估信息作出错误的经济决策,引发矛盾,严重的甚至会扰乱经济秩序,带来财务风险的连锁反应。伦理道德和职业角色失范的最大危害在于损害职业形象,破坏了社会管理的合法性基础。
三是评估方法与程序失范。资产评估应建立在科学的评估体系上,评估方法和计算参数的选取是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的。一些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忽视程序的科学设计与安排,人为追逐业务成本的最低化,在评估中肆意简化程序,编造结果;或未取得充分且适当的评估依据,没有建立完整的信息评价体系,不对所收集的评估依据进行细致地鉴定。整理和分析,片面。草率地得出结论。在评估实务中,还有的评估人员不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不建立预测分析系统。不考虑未来经济收益的不确定性,而是凭主观臆想就得出评估结论。正是因为如此,资产评估失范有着极其严重的危害性,对评估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消极作用。必须认真看待和正视资产评估失范问题,深层次地分析失范动因,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和减少行业内的违法违规现象。
二。建立有效的资产评估制度
制度在规范行为的同时也给参与者提供了选择,给参与者的选择活动提供了激励,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制度创新正是在参与者的不断选择中完成的。创新的制度应该更完善,更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对规范参与者行为更加有效,即能够有效控制参与者在选择和取得收益的同时不损害社会其他成员。
(一)建立健全资产评估法规体系
第一,要对资产评估系统作出明确的规定。资产的评估是一项系统性。有序性的工作,各种工作都必须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资产的评估体系包括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依据。评估范围。评估原则。评估程序。评估目的和评估标准等要素,国家有关部门应就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使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律可循。当前,迫切需要完善专业标准建设,建立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为执业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引。
第二,要对资产评估的管理作出规范化的规定,建立执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例如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管理要有统一的。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评估机构的出资人资格制度。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合伙人制度。财会制度。税收制度。保险制度。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奖惩制度等都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规范。要从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角度,切实规范行业建设与发展,规范执业者的执业行为,确保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和执业质量,尤其是要克服重形式轻实质。重数量轻质量的考核办法,把评估的正确性列为考核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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