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IASC金融工具项目筹委会批准发布了原则公告草案(DSOP)“,要求经营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不包括投资和筹资项目(汪祥耀等,2004)。1992年的IAS30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规定银行至少应披露包括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日的论文网投资。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在内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1995年的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要求企业对每一类已确认和未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公允价值信息,标志着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应用。1997年,IASC和CICA共同发布了金融资产和负债会计讨论稿,表明了所有金融工具都要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立场。1999年的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取代了IAS32的部分披露条款,完整地规定了以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计量的具体做法。
1996年,英国的ASB发布了衍生产品及其金融工具讨论稿,打算在制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方面分两步走,先披露,后确认和计量。1998年的FRS13衍生工具与其它金融工具一披露要求主体在附录中分别作文字披露和数字披露,并对其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类,提供每一类别的公允价值信息。2004年12月,ASB发布了一系列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新准则,包括内容基本上与IAS32和IAS39相同的FRS25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和FRS26金融工具:计量。FRS25就披露和列报两个方面对FRS13的规定作了修正,要求增加信用风险的数字披露,对货币风险的数字信息则不作要求。
FRS26填补了计量方面的空白,要求所有交易性的衍生工具以及金融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变化在损益表中确认;而所有其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损益在总确认收益表中确认。
1996年,澳大利亚AASB和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准则委员会在IAS32的基础上发布了AASB1033/AAS33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该准则规定主体应对每一类别的金融资产和负债(无论是否确认)的公允价值信息。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以及重要的假设加以披露。2004年7月,为了与其第4号政策报告书国际趋同和协调政策“相一致,AASB在重新修订的IAS32和IAS39的基础上发布了AASB132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和AASB1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二。公允价值在非金融工具类项目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1。非流动资产的重估增值
对于非流动资产的重估增值,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IASB。英国。澳大利亚。荷兰等允许对非流动资产进行重估增值;美国。加拿大等不允许对非流动资产进行重估增值。
2004年修订的IAS16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规定主体进行后续计量时可选择成本模式和重估价模式。IAS40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主体可以选择以成本减去折旧或者公允价值(脱手价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化立即在损益表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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