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准确反映纳税人各时期各种地方税费的计缴情况,统一。规范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我们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征管规定,并参考有关专业人士意见,结合本地区经常发生的实际会计业务,编写了这套税务会计指引,纳税人应在发生地方税收涉税事项时,按本税务会计指引进行记帐和核算。
论文网会计科目
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地方税收涉税事项核算的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科目编号科目名称
2171应交税金
217103应交营业税
217105应交资源税
217106应交企业所得税
217107应交土地增值税
217108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7109应交房产税
2171010应交土地使用税
2171011应交车船使用税
2171012应交个人所得税
2176其他应交款
217601应交教育费附加
217602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217603应交堤围防护费
540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701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二。非主营业务收入或非经常性的经营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会计处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五。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会计处理
六。其他地方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七。其他税务会计处理问题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主营业务,是指纳税人主要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旅游。饮食。服务等行业为本企业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以及以开采。生产。经营资源税应税产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在取得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缴纳的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基金等。
企业兼营上述业务,会计处理是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有关税费,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不能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收入。成本和有关税费按其他业务收入和支出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以预收帐款。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产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建筑施工企业预收工程费,应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确定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及时计缴税款。
(一)取得(或确认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二)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三)资源税纳税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会计处理
(四)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取得(或确认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二)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资源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三)资源税纳税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会计处理:
1.收购未税矿产品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应征资源税产品,在移送使用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3.取得销售应征资源税产品的收入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4.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四)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对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已发生的不动产销售收入和收到房地产的预收帐款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完全开发完成后再进行清算。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百分号,别墅和豪华住宅预征率为3百分号。
1.发生销售不动产和收到预收帐款时,按预征率计算出应缴土地增值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预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项目竣工结算,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计算出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对比已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并进行调整。
(1)预提数大于实际数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红字,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红字,差额)
反之,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蓝字,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蓝字,差额)
调整后的贷方发生额与借方发生额对比的差额,作为办理退补税款的依据。
(2)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非主营业务收入或非经常性的经营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租赁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其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计算提取的营业税等税费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1.取得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二)销售不动产的会计处理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属于非主营业务收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
1.取得销售不动产属收入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会计处理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二)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计算补缴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三)上述会计处理完成后,将“所得税“借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时,编制会计分录
(四)所得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五)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六)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七)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八)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和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终按自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后为应补税额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根据税法规定,乡镇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准予在应缴纳所得税额中扣除10百分号作为补助社会性支出。计提“补助社会性支出“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其他应交款--补助社会性支出
非乡镇企业不需要作该项会计处理。
4.缴纳年终汇算清应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其差额为多缴所得税额,在未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所得税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在下年度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二)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计算补缴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其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确认投资收益或应分得联营企业税后利润后,计算出投资收益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上述会计处理完成后,将“所得税“借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所得税“科目年终无余额。
(四)所得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和政策性减免。法定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公布的减免政策,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纳税人就可以直接享受政策优惠,其免税所得不需要计算应纳税款,直接结转本年利润,不作税务会计处理。政策性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由符合减免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政策性减免的税款,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在计缴所得税时,按上述有关会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接到税务机关减免税的批复后,申请办理退税,收到退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将退还的所得税款转入资本公积: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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