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开始引起人们高度关注。到目前为止,财政部还没有出台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对此,各界人士众说纷纭,观点不尽一致。从两批试点公司公布的方案看,补偿方式基本有三种:送股(扩股或缩股方案本质上与送股是一样的,都是调整股东的持股比例,因此也可将它们看作是论文网一种变相的送股)。送现金或送权证。
会计处理五方法
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形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从而实现全流通。会计上争议最多的是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是计入费用还是资产,以及相关账务如何处理的问题。归纳起来大体有五种处理方法。
方法一: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在损益表上反映。将支付对价作为一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方法二:不计入损益,也不计入资产,而是绕过损益表,从资产负债表右边走,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这种方法下,根据金额大小,依次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所有者权益科目。
方法三:不计入当期损益,计入资产,从资产负债表左边走。这其中又有三种方式:一是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差额)“科目,并按准则规定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办法逐年摊销;二是计入递延资产-股权分置对价支出“科目,不进行摊销,等到以后股权转让时,对该科目按比例部分或全额结转,作为股权转让成本的一部分,股权全部转让后,该科目余额结转为零;三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摊销完毕,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与长期投资分开列示。
方法四:方法二和三结合使用。即先冲减上市公司发行流通股时非流通股股东账面形成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足冲减的差额则计入资产负债表左边,按方法三处理。
方法五:不做账务处理,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该方法对送现金不适用,仅适用于送股或送权证。
到底上述哪种方法最为合理呢?笔者认为,要理清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会计处理,必须正确认识股权分置改革的性质,并考虑股权分置改革制度背景和投资会计准则的演变。
首先,股权分置制度使得上市公司流通股发行价相对较高,但可以自由流通,而非流通股认购价格相对较低,但不具有流通权。在股权分置讨论中,经常有让利“或补偿“等提法,这些提法给人感觉非流通股送现金或送股是经济资源的白白流出。正是这种思想,有人主张将送现金或送股一次记入损益,减少当期利润。事实上,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虽然从形式上看放弃了部分股份或现金,但其利益非但没有减少,相反获得流通权后可能还会实现财富大幅度增值。目前已基本达成共识的是,流通股是含权(流通权)并且流通权是有价值的,非流通股股东要想获得流通权,必须与流通股股东协商同意,按一定价格购买流通权。因此,非流通股股东送股。送现金或送权证都是为购买流通权而支付的一种对价,购买的流通权价值则附加到原先持有的非流通股股票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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