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营利性民办教育普及化所面临的困境
《教育法》明文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出于营利的目的举办学校或其他各类教育机构,后来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规律,《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了民办教育机构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概念,这里的“合理回报”并不具有鼓励民办学校取得盈利的营利性质,只是一种奖励性回报。所以,当前社会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合法性在法律上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另外,我国传统观念就认为教育机构不应该是营利性的,许多人觉得教育机构一旦允许营利,就违背了其公益性,还会导致高学费、高门槛、贪污腐败等诸多不良结果,影响教育本身崇高的性质。这种观念导致许多民办学校办学者连“合理回报”都不敢要求,生怕影响学校的声誉和招生。
民办教育的办学资金基本上都是依靠民办教育机构本身运作获的盈利,也有一些是私人投资或捐赠,都属于非国家财政支出。按照投资都具有的逐利本性,民办教育应该营利以获得投资回报。我国现今存在的民办教育机构大多是符合社会期望的捐资办学,办学不能营利,办学者为了保证教学机构的有效发展还不得不持续投入大量资金,我国民办教育这种“有出无回”的特性让众多投资者对教育事业望而却步,极大限制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公益性与营利性统一的可能性
从公共经济学上看,物品按照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来划分,可以分为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如果准公共物品的排他性比较突出,这种准公共物品就称为排他性公共物品;反之,准公共物品的竞争性比较明显,便称之为拥挤性公共物品。民办教育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具有竞争性,在合理范围内,许多人可以同时等量消费,但是如果超过了民办教育的最大容量限度,随着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边际成本将会无限上升,新增成本将会平摊至学生的学费中,导致学费升高;二是具有部分排他性,为了防止教学资源供不应求,也为了防止教育领域搭便车现象,民办教育应配以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严防学费过高,也使搭便车现象消失。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释放了许多社会资源,也有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入到教育系统中,实践证明,对民办教育的投资能够给个人和社会带来收益,具有公益性。我国的民办教育绝大部分是投资办学的,根据经济公平原则,投入与收益应该相对称,由投资者出资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也应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营利。
民办教育可以发挥公益性作用,并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而投资者办教育的目的更多还是“营利”,真正热衷于为国家教育事业奉献终身的捐资助学者凤毛麟角。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和营利性可以实现统一,但需要政府出台切实鼓励民办教育的积极政策、投入财政资金并建立系统完备的监督管理机制;另一方面民办教育机构本身要以追求公益最大化而非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不断完善自身机构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双赢。
三、公益性与营利性并存的民办教育面临的发展困境及其成因
(一)外部困境
1.民办教育营利性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
我国《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都明文规定禁止出于营利目的创办各类教育机构,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明确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的公益性原则,但也承认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合法性,甚至首次提出了民办教育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说法。如前所述,“合理回报”并不代表法律对营利性的赞同。另外根据一般法律不得抵触基本法律的原则,当作为一般法律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出现与基本法律《教育法》存在争议的地方,前者应服从后者。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的民办教育营利性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其合法性还有待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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