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中叶以后,所得税制度被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引进。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到了20世纪初,西方国家靠关税、消费税等间接税来增加财政收入已经越来越能体现出其局限性和不足,从而促使资本主义国家进行税制改革,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一种税制结构。目前世界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采用的都是这一种税制结构。
2.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诞生及其发展
由于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改革开放之间的很长一段时间都是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对国有企业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取而代之的是利润上缴制度;对于非国营企业才征收“工商所得税”。从1978年起,我国对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家与国有企业在分配制度上的弊端。因此,我国于1983年及次年分为两次实行了“利改税”政策。在1994年我国实行了税制改革,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与统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两套税制已经不能适应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要求,我国又于2007年颁布了新的所得税法,新的所得税制于次年的1月1日开始实行。
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制的改变,相应的在会计上规定的处理方法也就发生了变化。分别对应上述四个时间段,我国先后实行了股利核算法、应付税款法、纳税影晌会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中1983年以前实行的股利核算法是将企业所得税看做是企业支付给政府的“股利”,相应的处理方法就是借方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贷方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剩余的三种不同的方法我们下面再讲。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1.应付税款法(1983~1993)
应付税款法是企业所得税自费用化以来出现的第一种方法。在这种方法下,企业应交的所得税金额应该按照税法上的规定来进行计算,即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加上或者减去其和税法规定上的差异(这就是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该企业能够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最终计算出当期应当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在会计上的处理为:借方记入“所得税”科目,贷方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这种做法虽然简单易行,但会造成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在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就会和其他的项目不一致,因为所得税是按照税法口径,而其他项目都是按照会计口径。
2.纳税影响会计法(1994~2006)
纳税影响会计法也可以称之为递延法。在这种方法下,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不仅存在着永久性差异,还存在着时间性差异。按照当时的准则,对于永久性的差异仍然按照应付税款法的要求来进行会计处理。而对于时间性的差异,则将其递延以及分配到以后各期,这种方法就叫做纳税影响会计法。这样在会计上的处理就是:借方计入“所得税费用”(金额按会计上的规定进行计算)这一科目,贷方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金额按税法上的规定进行计算)这一科目,借贷方的差额计入“递延税款”这样的一个科目。这样就能使企业的会计记录与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相一致,即仍旧坚持财务会计的方法和程序,这样可以避免造成财务信息的使用者的误解。
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2007至今)
我国于2006年发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这种方法下就有了 “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先是将所得税费用分摊到以后的不同会计年度期间,还要按照预计能够转回期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其纳税影响的金额数并分别确定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这样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相符,因而使用这种方法计算得到的所得税费用也相对比较准确。这种方法在会计上的处理就是:借方记入“所得税费用”(金额按会计上的规定计算)科目,贷方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金额按税法上的规定计算)科目,差额通过区分应纳税的差异和可抵扣的差异分别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两个科目。这种方法也是国际上被广泛使用的一种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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