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国内背景
1984年,我国引进生产型增值税,1994年正式确立了增值税制度,实行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税制体系,这项制度为当时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商品的流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不断推进,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再加上营业税自身的缺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显得更加必要。
在我国现在实行的税制体系中,有两种一般流转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营业税适用于服务业,增值税则适用于制造业,这两个税种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尽管这两个税种可以在税制设计上按照“彼此照应、相互协调”的原则来确定它们各自税负水平,可是在实际运行中,这两种税种的税负很容易失衡。因为增值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所以它的税负相对较轻,但是营业税却有重复征税的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重。
原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服务业发展。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上来看,在我国还有很多的第三产业仍然不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内,这对于服务业的发展来说是有负面影响的。
2.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内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在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又一次重要改革,对我国的税收制度有重要的影响。这次改革不仅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还为现代服务良好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支持。
2.2.1 改革范围
改革试点的行业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的应税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应税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表1 “营改增”范围
行业范围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
管理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新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2.2.2 改革步骤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将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扩大地区试点,首先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在上海地区率先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验。2012年8月1日,我国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逐步由上海向深圳、厦门、广东、福建、安徽、浙江、江苏、天津、北京等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位市)进行试点。今年将继续推进扩大试点的区域,选择部分行业开始进行全国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第二阶段,扩大行业试点,就是先在某一行业进行实验,之后在全国进行。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第三阶段,待时机成熟后,将现行的营业税所有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按照规划,这一阶段最快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
2.2.3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需要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实施前,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且还是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额低于500万元的,可以向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