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营改增对物流行业的涉税影响论文网
2.1 消除重复征税,实现结构性减税
营改增之前,物流行业存在着由全额征税引发的重复征税问题。这一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点是对于购入已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所承担的税款不能予以扣除,从而导致重复征税;第二点是税务部门并没有在缴纳税款时扣除企业有关购进的缴纳营业税的项目,这也是造成重复征税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结构,如果不扩大增值税的税基,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势必会对我国交通运输业发展产生巨大的抑制效应。此外,增值税是共享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这一趋势将会逐渐侵蚀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因而,营改增是解决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所引发的一系列矛盾的有效措施,有利于清除流转税制对交通运输业发展的制约。
营改增之后,物流行业由原来的全额征税变成差额征税,新购置的设备以及固定资产等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样一来就从根本上杜绝了重复征税的可能,从而使得物流行业减轻税负。另外,这是属于结构性的减税,是由于物流行业的主要资本投入是固定资产,在试点后购进,那么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较大[3]。
2.2 完善抵扣链条,降低征税成本
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后,增值税成为主体税种,它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但当时的税制改革并不完善,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对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仍征收营业税。在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收入水平与我国工业化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两税并存使得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够完整,这就严重阻碍了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造成产业结构的失衡,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物流行业是生产性服务业,在营改增之后,物流行业成为增值税抵扣的一部分,进而使得增值税抵扣更加完善。同时,物流行业在改革之前难以区分兼营行为,而改革之后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在征收税款时,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需要同时监管混合销售行为,对于处在营业税和增值税重叠部分的销售行为,该两个税务部门也会出现同时漏管的情况,而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征税成本会大大降低。其次,两税并行的情况下,税基难以量化,这就会加大税收征管的困难,但在此次营改增后,工作效率得以提高并且税收成本也能进一步降低[4,5]。
2.3 营改增后物流行业的税制变化
2.3.1 税率的变化
营改增方案实施前,面对物流行业此类的综合产业,基本是对其进行征收营业税,税率较为统一,改革试点正式开放后,由于向企业征收增值税,所以纳税人细分成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并且将物流行业分成了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两个行业。通过对比分析,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业的税率也不尽相同,下表为具体变化:
表1试点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变化
试点一般纳税人 试点前 试点后
交通运输业 3% 11%
物流辅助业 3%;5% 6%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 17%
表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变化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