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宋代的孝与养老的相关法律规定论文网

“万恶淫为首,百善孝为先”[9],这句民谚形象地体现了孝在中华传统伦理道德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中华传统家庭美德之一。中国的孝文化具有三个境界:其一是“尊亲”,即从思想感情上尊敬父母,光耀门楣;其二是“不辱”,即不给父母丢脸;其三是“其下能养”,即从身体上关心父母健康。[10]同时,孝文化也包含了四种精神,分别为尊敬父母的精神、物质上奉养父母的精神、关心父母健康的精神以及对已故父母的感恩与追思的精神。[11]此外,孝文化的社会意义亦是不容忽视的。孝文化在维系家庭和谐和巩固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宋代朝廷非常重视倡导孝文化。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分《周易》、《尚书》各为一科,附以《论语》、《孝经》、《尔雅》三小经”[12],将《孝经》纳入科举考试的科目。另外,宋代采取了“举孝悌”的政策。“辛酉,诏民五千户举孝弟彰闻、德行纯茂者一人,奇才异行不拘此限,里闾郡国递审连署以闻,仍为治装诣阙”[13],其所阐述的就是政府通过为大孝之人提供入仕机会,鼓励子孙对其长辈行孝。宋代不仅通过举孝悌奖励孝行,还通过对不孝官员的惩处强化孝道。宋代对于官员不孝行为的惩处,主要是罢官或降职。史载神宗时期的给事中王震“凡俸禄之入尽归其妻室,母不得而有之。饮食、衣服皆限量以给其母,母常有不足之恨”[12]。在王严叟的弹劾下,王震被降知蔡州。

而在法律制定层面,宋代则进一步完善了惩治“不孝行为”的相关法律。其中,《宋刑统》作为宋代第一部成文法,详尽而缜密地规定了各种不孝行为及其惩治办法,是宋代惩处不孝行为的法律依据之一。

在精神赡养方面,宋律规定:“诸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14];“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14];“凡子孙违犯教令,情重者邻州,凶恶者千里,并编管”[15]。也就是说,对谋杀、殴打祖父母及父母,控告、斥骂、诅咒祖父母和父母,违犯祖父母及父母教令行为的不肖子孙分别施以砍头、绞刑、流放的惩处。

在物质供养与生活照顾方面,宋代依照当时的养老现状及需求,做出如下规定:其一,宋代对“供养有阙”的子孙,罚其“徒二年”[14],即法律对有能力赡养老人但并不尽心或根本不赡养老人的子孙判以两年徒刑。其二,宋代设置了“权留养亲”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家有高龄老人的服刑对象可被判以缓刑。待为老人养老送终结束,服刑对象再接受惩罚。宋真宗咸平六年(1003)二月,屯田员外郎盛梁知因贪赃枉法而被降罪,本应被执以死刑,“而父年八十、子年十四,法当上请……故免死焉。”[12]虽然这一制度有违法律的公正性,但也为解决当时高龄老人养老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三,宋代出台了侍丁制度。侍丁制度,是一种保障高龄老人得到较好赡养而免除其子孙赋役的政策。《宋刑统》规定:“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14]可见,宋代的侍丁制度免除了“役”,便于侍丁能奉养亲老左右。其四,宋代制定了“遗嘱财产条法”,遗嘱继承取得了法律地位。宋初颁布的《宋刑统》规定:“若亡者遗嘱证验分明,并依遗嘱施行。”[14]遗嘱的出现,表明老人对占有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处置权利,不受子女控制。其五,宋代为解决“别籍异财”问题,在《宋刑统》中明确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14]。但宋代法律在处理“别籍异财”这一问题上却心有余而力不足。从宋代史料来看,两宋时期,“别籍异财”是十分盛行的。无论士大夫官僚阶层抑或是平民百姓阶层都非常热衷于“别籍异财”。宋末元初,“东南文章大家”戴表元就发出“吾观于士者之家,而三世不别籍者希矣”[16]这样的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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