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违法广告之所以肆虐猖狂的存在,是因为作为发布平台的媒体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与义务,王爱华 齐爱荣在《广告违法行为中媒体责任之分析》中指出:“明星的代言行为只是广告发布活动的一个环节,广告主出钱、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媒体刊播广告,这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在比较多见的情况下,发布广告这一环节是最重要的监管对象,就虚假广告来说,“发布者之恶”远大于“代言之恶”。”
在邹迎九所写的《电视购物广告的媒介信用治理》一文中,也明确提出:“电视购物广告已成为我国电视广告的“重灾区”,近年来被多次列为重点与专项整治对象,少数电视媒体单单追求经济利润从而忽视他们本身作为一种社会公器的责任,没有意识到自身的信用建设,没有依据广告中的“诚信原则”对部分违法的购物广告守好最后一道防线,违法违规电视购物广告才不时冒头。” 但是这些虚假广告给受众带来的损失,最直接的就是使广告失去了在受众心目中的信誉,对于广告自身的良性健康发展来说更是一颗毒害极大的脓包,虚假广告导致广告的信誉受损,直接影响到了广告的传播效果,再者说对消费者更是造成了“人财两空”的致命性打击,违法广告利用各种引诱方式使得消费者难辨真伪,受众花钱买到的商品不仅达不到广告中宣称的功效甚至可能对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产生危害。违法广告在制作过程和发布过程中,肯定都会将合法广告抛在脑后做为代价,这一切都可能致使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性,相对于社会资源来说应该是一种浪费。在对违法广告未来的对策及治理上,温雅茹在《我国虚假违法广告的原因深析》里提到:“对于虚假广告的遏制,需要从制度入手,通过对法律和制度的完善让公众养成一种习惯,从而提高道德水平,从根本上消除虚假违法广告。”  个人认为全面的完善各式各样的审查与监察制度,建立健全与之相关的法律条例与法制建设是必不可少的,但同时消费者自身也要对违法广告有所认知去提高自我文权意识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鉴于当前我国违法广告现象的危害,如何才能减少违法广告的出现,也正是我做这篇论文的意义所在。
2 广告与违法广告
2.1  广告
    广告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狭义上指的是平常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能看到的各种广告像电视上的户外的网络上的还有报纸上的拥有商业性质的广告;而广义上指由特定的投资人带有某种目的,通过某种媒介利用多样的形式来进行有关产品和观念上的具有劝服性质的信息交流及传播活动,并且希望在通过这样的产品信息宣传活动中,能有效的影响到受众,将投资人整体的营销计划得以推广出去。“在中国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多指狭义上的广告,是投资人提供广告宣传的费用,让一些广告公司通过某种形式间接或是直接的将自己的产品推销出去的商业广告。”
2.2 违法广告
    违法广告是指那些广告商不尊重法律和职业道德,利用一些不正当的商业竞争手段,来制造和投放一些违法广告或者是会让人产生错误理解的产品和服务性质信息,使受众对于投资商的产品或是服务的概念、性能、价格、用途和质量产生错误的认知,会极大地错误引导手中消费者。“现如今我国改革开放的速度正在逐步加快,尤其是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的市场变得更加的开放与自由,有许多国外的公司也开始向中国境内投放广告,外国公司重视中国的市场对我国来说是一件好事,但与此同时国外公司投放的广告中是否存在问题也应当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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