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构建我国居家养老服务完整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对于居家养老研究情况的总结和归纳对于研究我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作为对于社会机构养老和我国传统养老模式的完善与补充,我国政府和有关学者已经就坚持居家养老为主,社会组织和机构养老为辅的养老方针达成了一定共识。在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中曾经明确表示,居家养老是对于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和以往大型专业机构养老模式的重要补充和更新。学者姚远也曾提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居家养老是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大背景下的一个必然选择,而不是所谓的应急之策。23414
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在家中居住但是养老服务却是由社会来提供的一种社会化养老模式。这种养老模式需要我们来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同时适应和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去构建一个最符合老年人意愿同时也最利于保持和加强老年人群体自立更生、切实可行的居家养老体系。在这种家庭体系中,要以养老制度为确保体系合理运行的保障,将家庭作为整个体系的中心,而社区养老服务是文系整个体系合理运转的外部条件。2008年,我国政府第一次正式文件《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中明确给出国该概念的界定: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通过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康复护理等各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
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过程中一共涵盖了三类行为主体,即服务的购买者、承接者和使用者。政府作为三者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一方,承担着服务购买者的角色,而社会组织与一些企业。单位则作为服务的承接者在此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作为居家养老服务所面向的群体,老年人既是服务的购买者,也是服务的对象。在这三者之中,其实最为复杂的便是服务的承接者。服务的承接者包括了社会组织和社会实体。社会组织其实并不是人们固有观念中的提供义务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团体,他们同样也可以提供有偿的服务;而一些事业单位和超市、饭店等具有企业性质的营利实体同样也可以起到服务承担者的作用。之所以将二者区别开来,一方面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的许多服务是由营利实体和事业单位等社会实体所直接产生,社会组织在其中更多是起到义务服务的起承转合的纽带作用,直接由社会组织产生的服务并不多;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将社会组织与社会实体分开。便于我们分析政府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与不同行为主体的关系,以及不同行为主体所起到的不同作用 。论文网
目前国内对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研究大多数都偏向理论性地探讨与总结,例如服务供给主体、服务供给方式还有服务内容方面的研究等,缺乏了对于居家养老服务构想的一个完整系统的阐述(李晨漪,2009)。还有的学者从社会相互协作的角度来看待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整体发展状况,争取实现服务、系统和系统发展的协作需求的整合,达到效率与系统的稳定相兼顾(敬乂嘉,陈若静,2009);从社会支持的理论视角,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提出了对我国社会服务型居家养老的支持系统的构建和思考(赵立新,2009);对于我国目前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等问题的研究,其中包括了人员的体系构建、主体角色的定位还有实现供需平衡以及地区的均衡发展、监督评估机制的完善等(彭艳芳,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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