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在中国知网对“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泄漏”等词进行搜索,发现国内外对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都比较多。但是对网络中存在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研究不太全面,比较零碎。29832
关于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学术界存在的主要的两种观点是:“隐私说”和“识别说”[1]。美国的教授Parent先生是“隐私说”的主要代表。他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信息内容不愿意向外界透露的或者是个人极其敏感而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信息。Milbering是“识别说”的代表。他认为个人的信息基本等同于个人的隐私,隐私被侵犯的构成主要强调信息的“未经授权”而进行的搜集与流传。作为“识别说”的代表,于1995 年欧盟发布的《欧洲联盟数据保护规章》,将个人信息定义成为关于一个被识别或者可以辨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的任意信息[2]。我国的学者孙毅和郎庆斌在他们发表的《个人信息安全》一文中给出了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的定义是可以被识别自然人个体的数据资料,个人信息包含了个人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与自然人个体相关的个人的数据资料不愿意公开时,则称之为隐私,但个人信息不完全涉及个人隐私[3]。田桂兰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及其保护》一文中,认为个人信息是指所有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所有数据以及资料。这些数据资料包括一个人的生理、心理、智力、个体、社会、经济、文化和家庭等方面[4]。学者查先进则认为个人隐私是包括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的三个方面[5]。论文网
对于信息安全的,直到目前为止学界对信息安全都还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定义,但是综合国内外所有学者对于信息安全的定义,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指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另外一类则是指某一特定的信息体系[6]。美国国家安全通信和信息系统安全委员会(NSTISSC)对于信息安全所给出的定义是认为信息安全是对信息以及信息系统的关键要素的保护,包括对信息的使用、存储的方式、信息的传输过程以及系统硬件[7]。
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国内外的研究相对比较丰富。从法律的层面上来看,欧美和亚洲的发达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来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定义和约束。而我们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方面还相对比较落后。从个人层面上来看,国外学者都十分重视个人的上网习惯,很多都认为良好的上网习惯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条件。在行业道德层面,电商应该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公开通知,并且在征求用户同意后才可收集。
从商家和顾客的个人信息的关系来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对商家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商家通过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可以了解用户的个人需求和偏好,从而提供更好的浏览和推荐等服务。但是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消费者若是遇到权利的侵犯很难对商家或有关部门索求赔偿和调解。1997年,Alexandra J在《Campbell Relationship marketing in consumer markets》[8]1999年,Culnan,M.J& Armstrong, RK 在《Information Privacy Concerns,Procedural Fairness and Impersonal Trust》[9]一文中;2005年,Chellappa'R.k.和Sin, R 在《Personalization versus Privacy》[10]一文中,都分析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对商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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