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丁士昭在建设监理培训教材《建设监理导论》[13]中,比较早的研究了我国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索赔问题;1996年梁监编著的《国际工程施工索赔》[14]专门研究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施工索赔问题,主要有国际工程索赔管理的原则、索赔证据如何取得、索赔问题如何解决等系列问题,是国内关于施工索赔比较有影响的两本专著。
2003年,郭汉丁等人撰文提出了不可原谅拖延、可原谅不予经济补偿和可原谅且可得到经济补偿拖延的工期延误责任新分类,他们认为应以批准的原网络计划为基准衡量工期延误,全面剖析影响工期的各干扰事件,在此基础上界定各方责任,从而为施工索赔通过理论依据,对实践指导意义较大[15]。
目前我国还普遍对索赔概念存在模糊认识的现象。索赔的实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些人或部门对索赔概念认识不够,大惊小怪,认为发生索赔,就必受法律的惩罚,负刑事责任,从而采取一些违背常规的手段,以至损失更大。事实上,在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比较发达的国家,没有一项合同是没有发生索赔就结束的。索赔是一项正当的权利要求,是一项正常业务。有根据、有章法的索赔要求是在正确履行合同基础上本应该得到的合理补偿。
施工承包单位对施工索赔没有全面的、正确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没有将施工索赔管理纳入整个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过程中。施工索赔意识薄弱,在出现问题时才开始研究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收集所需施工索赔的原始依据,从而陷入施工索赔的被动局面,影响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另外对施工索赔的方法、程序不明确,施工索赔的工期、费用计算不规范、不科学。
与国外相比,国内对建筑工程施工索赔的研究理论尚处于初级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在工程项目施工索赔研究方面属于萌芽阶段,只是体现在具体的案例经验总结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近年来,工程项目施工索赔管理在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公认的索赔管理理论和方法体系还没有形成[16]。从目前已有的文献看,都是对施工索赔的具体经验的总结或索赔理论的一般描述,而对索赔的系统理论分析和结合工程实例进行的定性定量的分析却很少。大量文献中,研究业主对承包商的“反索赔”较多,而研究承包商的“索赔”较少,对承包商索赔组织的构建研究文献更少,满足不了实践中索赔管理的需要,在承包商施工索赔文献中,也缺乏对索赔实务流程的系统研究。
由于我国索赔管理研究水平处于起步阶段,从事索赔及索赔管理理论研究的学者或承包商还不多,理论研究没有新的突破,致使索赔理论远远落后于实际工作的需要[17]。国内对索赔的研究更多的是停留在承包商索赔策略,索赔谈判技巧,国内施工索赔的现状及改革措施等定性问题上反复论述,缺乏深度和创新。
总结可知我国现阶段在施工索赔领域内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研究理论没有新的发展,二是迫切需要一部国际接轨、公正合理的、全国通用的施工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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