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法溯及力的研究现状
(一)刑法溯及力的适用范围
综观各国或地区的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在溯及力是否及于已决案件以及在多大范围内及于已决案件的问题上,存在着重大差异。笔者在查阅众多资料以及结合理论与实务界观点的基础上,将此种差异概括为以下三种模式:
1. 完全适用模式
持此种模式的国家或地区的刑法中,认为溯及力的效力范围不仅及于新刑法生效以前及生效以后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还包括所有已经处理终结的案件。例如:《西班牙刑法典》第二条第1款规定:“在实施行为前未有法律规定的犯罪或者过失不受处罚。规定保安处分的法律亦无溯及力。但是,即使最后已经宣判、犯罪已经服刑,有利于罪犯的刑法条款仍具有溯及力。”
2. 部分适用模式
持此种模式的国家或地区的刑法中,认为溯及力的效力范围既及于新刑法生效以前及生效以后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还包括部分已经处理终结的案件。所谓部分已经处理的案件,怎样确定?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对刑法溯及力规定的适用已决案件的范围也不尽相同,存在着诸多争议。具体观点如下:
(1)对于“新刑法认为无罪”的案件说。采用这一观点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刑法认为,新刑法的溯及力仅能适用于新刑法不再认为是犯罪的已决案件,对于依照新刑法“从重罪变为轻罪”的已决案件不能适用。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二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为根据后来的法律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受到处罚;如果已经被定罪判罚,则终止刑罚的执行和有关的刑事后果。如果行为实施时的法律与后来的法律不同,适用其规定对罪犯较为有利的法律,除非已经宣告了不可撤销的判决。”
(2)对于“新刑法认为无罪且刑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说。采用这一观点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刑法认为,新刑法的溯及力仅能适用于新刑法不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即“从有罪变为无罪”的案件,而且是“从有罪变为无罪”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例如:《法国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第4款规定:“新法的即行适用对依据旧法完成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不产生影响。但是,已受刑法宣判的行为,依据判决作出之后的法律不再具有刑事犯罪性质时,刑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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