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Hahn则从社区矫正的功能角度对其进行定义,他认为凡是可以减少罪犯数量和缓解社区疏离功能的措施都可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
国内社区矫正的概念
国内学者尚未对社区矫正的定义也达成共识,大家对社区矫正的范围的理解还存在差异。从查阅到的文献看,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社区矫正法》的立法议案提案人陈旭认为:社区矫正是对罪行较轻或狱内服刑表现较好的罪犯,在执行一定的刑期后,运用社会力量在社区环境继续执行刑罚的一种幵放型改造方式;
刘强教授则在2004年把社区矫正归纳为是对犯罪性质比较轻微以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活动的总称;
汤啸天把社区矫正定义为:“由专门机构负责,组织社区的力量,对符合在非监禁条件下接受矫正的罪犯实施刑罚的活动。”;
王顺安认为,社区矫正是相对于监狱矫正而言的,是指由社区矫正组织依法对法院和其他矫正机关裁判为非监禁刑及监禁刑替代措施的罪犯予以在社区中行刑与校正活动的总称;
社区矫正的官方定义由“两高两部”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做出,具体而言,即社区矫正是一种在社区内执行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执行对象为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罪犯,执行主体为国家专门的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目标是矫正罪犯的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综上所述,国外学者都倾向于从一个总括性的角度阐释社区矫正的概念和范围,涵括的内容相对广泛。相比之下,国内学者将社区矫正界定得较为狭窄。这主要是考虑到社区矫正引入国门不久,为稳步推进我国的社区矫正事业,要从对象和场所对社区矫正进行限定。
社区矫正的对象
世界各国国情和刑事法律存在差异,因而对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的界定也不尽相同。依据我国刑事法律法规和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是以下五类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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