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均衡机制研究,最早是由 James Buchanan(1950)提出的财政平衡思想。他认为政府应向财力富裕地区的居民征收一定数额的税收用以补助财力贫困地区的居民,以此实现“财政剩余”的平等,从而使得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平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3]45477
特里希(Rich.W.Tresch,1981)则从信息不完全和非确定性角度出发,对中央政府完全了解社会福利函数偏好序列提出疑问,提出了“偏好误识”理论,即中央政府错误认识居民对公共服务的消费偏好,并将自己的偏好强加在全民头上的可能性。因此,各级政府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范围,以此提供令公众满意的社会服务。[4]
萨缪尔森(1954)对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即公共产品是“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减少的产品”。[5]
蒂布特(1956)在《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率先考察了地区性公共产品与居住地选择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著名的“以脚投票”理论。[6]
马斯格雷夫(1959)从考察财政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与经济稳定这三个主要职能出发,分析中央与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并提出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的原则,强调由于公共物品的受益范围不同,因此不同层次的公共物品应由不同级次的政府来提供。[7]
斯蒂格利茨(1983)指出了公共品供给效率低下是因为在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存在偏好显示困难论文网,社会选择困难及公共品管理困难。[8]
Dasgupta(2008)认为任何一点的社会收入再分配都可以促进社会福利的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可以实现收入再分配,因此,政府面向所有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利于社会福利改进。[9]
Sebastian Hauptmeie(2008)利用地方政府间公共投入竞争模型分析了中央政府的财政均等化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支出结构的影响,认为政府间财政均等化转移支付比例越高或上级政府再分配支出的比例越高,那么下级政府在生产性公共品方面的投入比例就越低或用于提高生产力的公共品的预算支出份额就越少。[10]
马吉特•莫尔娜(Margit Molnar)和查尔斯•皮特(Charles Pigotr)在《中国公共支出面临的挑战》中对公共财政支出进行研究,指出目前中国用于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投入比重较低,应创造条件增加用于民生需求和社会发展领域的财政支出。[11]
Jin,Qiang和weingast(2001)以地方分成比例作为中国财政分权的衡量标准,认为中国的财政包干制度缩小了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对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途径,大多数国家都依据各自的国情特点,建立了旨在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模式各异的财政制度。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各国应该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国情,建设合适的财政均衡机制,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12]
汤玛斯•伯尼斯顿(2006)研究了中国农村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财政问题。他指出,中国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就在利用农业来支持国家的工业化。为实现城市工业化的目标,政府主要将公共服务投向了城市,在农村和城市实施不同的教育、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这是产生城乡差距和城乡公共服务不均等的原因。[13]
(二)国内文献综述
周飞舟、赵阳(2003)认为,财政分权体制导致地方政府竞争,政府之间的竞争特别是为了经济增长和财税增加的竞争虽然促进了经济发展,却造成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等一系列弊端,地方政府热衷于增加那些对经济增长效果明显的公共品供给,却忽视在短期内无法明显提高经济增长效率的科教文卫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14] 公共服务均等化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469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