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隐私遭曝光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不仅能够使得当事人自身的人格权受到损害,同时也会使得当事人心态以及精神带来影响,甚至还会带来财产上的损失。可是,当前的研究领域还没有针对网络隐私权有明晰的定义,就实际而言,一般性的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进行比较,主要是在客体指向上有所拓展,比如说性别、姓名以及年龄等方面在传统的知识中都不是隐私,但是在网络平台中就会变成隐私。
因为微博在信息的传播上具有快捷、广泛以及便捷的特性,使得个人隐私的传播在微博上十分常见,只要用户的隐私被曝光,就有可能被广泛地进行传播,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被众人所知,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更是如此。就上述事件的传播来说,个人隐私的曝光现象已经十分严重。首先,凤凰视频在发布该视频时并未对视频中的涉事人进行打码处理,并没有保护涉事人个人隐私和安全的意识,这对于一个拥有百万粉丝的新闻机构来说是不妥当的。其次,部分网友对于闾丘露薇的生活隐私进行了“开扒”,暂且不管事实真假,都对闾丘露薇的个人隐私造成了一定侵犯,使她的名誉受到损害,并涉及造谣。
二、微博传播中伦理失衡的成因
1.微博自身特性
(1)微博信息的碎片化
对于微博传播来说,其不仅仅是自我观念,同时也是社会观念的一种碎片化呈现。相关研究显示,很多用户利用社交网络进行信息的传播,其中有百分之四十的内容是属于没有意义的自我唠叨和嘀咕,内容中属于谈话部分的占据百分之三十七点五,关于新闻部分的内容还不足百分之四 。微博与Twitter类似,小篇幅的发布方式,使用户在发微博时很容易把事件的前因后果割裂开来,造成信息碎片化。而微博的低门槛又增大了用户使用微博的随意性,使得信息片面性有所呈现,就算是对某一事件进行严肃的叙述,也会由于观察者的差异,在认知方面出现偏差。以上都增大了微博中信息的模糊度,于是在微博传播中,个人情绪和激进观点都被放大,这一点在“大陆小孩香港当街便溺”事件的传播过程中得到了体现。
(2)微博传播的广泛性
对于微博传播来说,其广泛性主要是指微博中的传播主体自身所具有的广泛性。在微博中,用户同时扮演着“传播主体”与“传播受众”的角色,他们既在接受信息也在发布信息。在微时代出现之前,整个新闻事件的传播是通过传统媒体进行的,但是微时代的到来,使得所有人都成为了传播的主体,所有人都有了传播权以及发言权。此时以往媒体的角色也出现了变化,开始从提供新闻转变成为对新闻加以揭示。对于一条微博来说,其在经过关键性人物广泛地传播后,会形成群体性舆论导向。法国社会学家古斯塔夫•勒庞提出,群体具有“不善推理,却急于采取行动、易受暗示和轻信、情绪的夸张与单纯”的特点 ,这样的特征使得这一群体在智力上和孤立的个体相比较低,可是对感情方面以及自身的行动而言,这一群体往往表现不够好。正是由于微博自身所具有的围观效应以及对群众加以动员的力量和作用,才使得“大陆小孩香港当街便溺”事件的传播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帮派”现象。
(3)微博传播的互动性 微博传播中的伦理失衡与重构(3):http://www.youerw.com/xinwen/lunwen_373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