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行政责任研究概况
我国对从行政伦理学视角研究行政责任尚未有成型的研究,都是一些相对简单的阐述。张康之教授指出,公务员不同于普通职工,对其职业要求也不是单一的,是包括道德和法律双方面的要求。前者即强调自律,后者强调他律。把公务员比作一个病人,法律和道德比作药物的话,那么法律只能治标,只有道德才能治本。[3]
从我国行政责任的探索进展来看,大部分内容限于单一的法律范畴,偶尔有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开展讨论的,也相对宽泛,所以基于行政伦理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责任这一课题可挖掘的潜力很大,值得深入研究。
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组织或行政人员,实际中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始终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行政人员。所以不管是研究行政责任还是行政伦理,最终都还是要回到研究“人”上来。[4]人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但这种自由并非绝对的随心所欲,必须是基于法律和道德约束下的自由。行政行为选择也是一样,所以基于行政伦理的视角去研究行政责任问题非常有可行性。
通常我们谈行政职责总是习惯性的局限于法律责任,但事实上,这样是非常不全面的,客观责任是肉体的话,那么主观责任就是灵魂,二者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称得上是完整的行政责任。因此,我们要将两者统筹到一起来,系统全面的考察公务员是否称职。
基于上述讨论,要想公务员最终实现高效负责的行政行为,从行政伦理的角度研究我国公务员如何高效实现自身职责是非常关键的。 行政伦理和行政责任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2):http://www.youerw.com/yanjiu/lunwen_248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