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垃圾产业发展研究主要包括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定性研究方面,2008年Vivian w.y. Tam在美国杂志《资源保护与回收利用》上发表的《Economic Comparison of Concrete Recycling: A Case Study Approach.》中分析了电子垃圾回收利用的节能效用和环保效用,其中环保表现为固废、废水和废气排放的减量化[1];定量研究方面,2006年KangHai-yong 和 Begum等在《Economic Analysis of Electronic Waste》中分别以电子和建筑废弃物回收系统为例描述了成本和收益的构成,进行了成本效益的比较分析[2];RawshanAra Begum等认为电子垃圾再生的经济价值包括再生后的资源价值、减少运输的费用和减少环境危害间接引致的经济价值,但对减少环境危害的价值并没有用数字核算。尽管在补贴资金如何合理分担方面的研究较少,但是,欧美发达国家在实践上都逐步形成可较为成熟的法案。在美国,2003 年 9 月,加利福尼亚州通过管制电子产品生产者及其处置的法规,对新产品征收 6-10 美元的处置费用。美国加州的立法机构 2004 年通过了一项在美国首开先河的提案,要求顾客在购买新的电脑或电视45459
机时,交纳每件 10 美元的“电子垃圾回收费”,旨在为环保提供额外资金。环保组织和地方政府希望,这笔费用能用来帮助安全处理居民家中的电子垃圾。欧盟规定,从 2003 年 8 月 13 日起,每一件对欧盟出口的电子电气产品,都会被额外征收一笔 10-22 欧元的费用,用来处理报废的电子设备论文网。日本颁布了家用 PC 回收法,规定回收费用采用“随机征收制”,即消费者新购 PC 时需负担回收费用,其中每台 PC 消费者需要支付 3000 至 4000 日元,每台笔记本电脑需付 1000 至 1500 日元[3]。
对于利益分配问题的研究多目前仍主要采用定性方法,McGuireTW在《Mechanical Recycling of Waste Electric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A Review.》中研究认为,在家电产品闭环流通过程中,考虑制造商参与销售渠道和回收渠道程度的不同情形,依据受益者负担原则和责权利对等原则和 Stackelberg 博弈思想,参与回收的主体不同、制造商参与渠道的程度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比例、应承担的环境外部成本和责任比例也会发生改变。而且制造商所占的利益比例、应承担的环境外部成本和责任比例整体上最大,分销商和政府相对于消费者而言,所占的比例也相对较大[4]。
在电子垃圾回收网络建设方面,2010年肖岳峰等在《中国管理信息化》中发表的《基于第三方的电子垃圾回收模式研究》系统地研究了我国目前电子垃圾的回收模式,主要包括企业自行回收、企业联合回收和第三方企业回收[5]。企业自行回收可以加速企业的生态设计,但我国小企业比较多,电子垃圾回收量有限,会使回收设备利用率不高,导致规模不经济。企业联合回收可以减轻企业自身建立回收系统存在的资金压力,在技术上更具有优势,而联合回收各方在协调责任分担和利益分配时就较为复杂,需要依赖于一些政府组织或者中介组织。第三方企业回收有利于生产企业降低成本,但第三方企业需要自行建立回收点,基建和人力成本都很高[6]。
2008年王芳等在西南交通大学的学报上发表《基于消费者回收行为分析的废旧家电回收渠道改进方案》,运用消费者计划行为模型分析了消费者行为对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回收的影响,认为并证实人的态度,价值标准、认知水平和社会环境都会对消费者的参与回收这一结果产生影响,此外,消费者特征因素也会对回收造成一些影响,但影响不大[7]。王兆华通过问卷调查研究了生产者是否参与回收的几种影响因素,其中包括管理者环保意识、消费者对回收的诉求、回收的经济效益、政府的强制命令、企业员工的受教育程度、企业性质等。其结果表明,政府强制命令、消费者回收诉求和回收的经济效益是影响生产企业参与回收三个最重要的因素[8]。 电子垃圾回收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http://www.youerw.com/yanjiu/lunwen_468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