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补偿的研究
国外的补偿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既得权说。这种观点认为人民的既得权利是合法取得的,应该得到绝对的保障。即使因为公共利益予以损害,也要根据公平原则给予完全等同的补偿。【12】
恩惠说。这个观点主张国家权利的至高无上。国家即使因为侵占个人利益给予一定的补偿,这也是国家对个人的恩惠。【13】
公共负担说。该学说是法国的主流学说。公共负担平等原则来源于法国大革命前的公法理论。早在18 世纪,普罗文斯就总结了当时的法律: “如果居民为整个社团蒙受损失或为之提供物资,那么他理应受到补偿。但如果他仅承受了施加于每个居民的普通负担,则又另当别论【14】。”
特别牺牲说。该学说源于公共负担平等说,由19 世纪末德国学者奥特•玛雅提出。此说基于法的公平正义的观念,认为国家的合法征地行为,对人民权利所造成的损失超出了行使所有权的内在社会限制,与国家给予人民一般的负担不同,它是使无义务的特定人对国家所作的特别牺牲,这种特别牺牲具有个案性质,因此应当由全体人民共同分担给其以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13】。
恩惠说具有很强的专制主义色彩,不符合现代政府补偿的形势。与恩惠说相比,公共负担说和特别牺牲说都具有很大的进步性,因为它是站在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角度来分析的。但这两种学说认为土地房屋征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当公平分摊,这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就是操作上怎样测量和分配这种损失。拆迁造成的损失有很多种,那么如何界定承担损失的社会成员,政府是否该承担责任,这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
我国学者对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研究集中在2000年以后,这也是我国城镇化进程最快的阶段,主要研究的焦点在公共利益界定和拆迁补偿原则。主要学者的观点如下:
谭亚认为,要根据公共利益的性质和特征,来界定拆迁安置中的公共利益,然后根据利益均衡理论,来构建合理的补偿制度【16】。另一位学者王学发也认为,公共利益是所有能享受到该公共服务的个人利益的集合,但我们不能过分强调公共利益,或者说用损害部分人的个人利益去满足所有能享受到该公共服务人的公共利益【17】。在拆迁过程中,开发商所获取的利润以及其他人所享受的公共服务都是来源于被拆迁人所提供的房屋,从这种角度讲,被拆迁人是蒙受损失的,其他人所获得的公共服务都是以被拆迁人的个人利益为代价的,这对被拆迁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学者施国庆概括了我国拆迁补偿的原则,即以金钱、房屋产权交换【18】。但其也总结了这种补偿方式存在的缺陷——难以保证补偿的公平公正。因为在实际拆迁中,房屋评估机构往往由拆迁方指定,评估机构与拆迁方之间又存在利益关系,在缺乏严密监管的情况下,评估结果难免会向拆迁方的利益倾斜。
李钟书学者分析了拆迁安置产生纠纷的矛盾根源,即政府的补偿标准与市场上的实际房价差距过大【19】。在房价飙升的今天,政府的拆迁补偿标准没能随着房价提升而提升,评估机构本身就向政府机构倾斜,被拆迁居民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失去话语权与主导权。如果群众的诉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就容易引发矛盾。因此,政府在补偿过程中要遵循市场价格,又要坚持完全补偿原则,将土地的增值价值、使用权、所有权都考虑在内。
城镇化拆迁补偿国内外研究现状(2):http://www.youerw.com/yanjiu/lunwen_552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