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必须坚持
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开辟了人类历史新纪元。根据主义基本原理,社会主义社会是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在这个阶段,国家实行的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按劳分配制度(由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从而为实现主义创造条件。这就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国家,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经济剥削最终必然要被消灭,一切不平等和不公正的体制和制度必然要被消除,全体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将享有同等的权利,从而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此,社会主义从本质上体现了公正、平等的要求,平等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而社会主义法律作为由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各种行为规则的总和,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其根本目的是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平等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平等享有各项权益。因此,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依法治国必须坚持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
作为一个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立为自己根本宗旨的主义政党,我们党在、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自己的政治主张,并为实现这一主张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奋斗。依法治国必须坚持
1931年11月,在我们党领导创建的赣南、闽西中央根据地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依据我们党关于宪法原则要点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依法治国必须坚持
1954年9月,我们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领导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根据人民民主原则,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法治国必须坚持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保障全体人民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问题更加重视,不仅在1982年宪法中重申了法律平等原则,而且从党的十五大开始,在每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强调和阐释。比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2):http://www.youerw.com/fanwen/lunwen_1362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