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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渤海区域环境立法的现状(4)

时间:2016-12-17 20:03来源:毕业论文
(二)濑户内海 由于濑户内海的自然地理环境与渤海类似并且渤海与濑户内海周围都是重要的经济带,其在实现工业化过程中有类似的经历,环境污染的


(二)濑户内海
由于濑户内海的自然地理环境与渤海类似并且渤海与濑户内海周围都是重要的经济带,其在实现工业化过程中有类似的经历,环境污染的情况也比较相似,因此,日本濑户内海环境治理尤其是环境立法的成功经验特别值得我们进一步进行考察,以便从中得到有益的经验,改进渤海环境的治理。濑户内海的治理过程中,日本政府采取了诸多举措,主要为以下几点:“1.立法先行,国家和地方立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2.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达标排放相结合。3.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消减计划。4.严格实施建设项目事前评估、公告、听政和许可证制度。5.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系统。6.政府的财政措施到位。7.建立和强化环境管理的协调机制。” 我认为最值得我们借鉴的是第一点,其次是第七点。
首先,立法先行,国家和地方立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日本政府除制定《海岸法》、《公有水面填埋法》、《环境基本法》等一般法外,还制定了《水质污染防止法》及防止水质污染的排放标准;后来,又专门针对濑户内海的环境治理颁布了《濑户内海环境保全临时措施法》,后发展成《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在此基础上,环濑户内海的府、县政府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又分别颁布了具体的地方立法、实施计划。从中不难看出,日本政府在治理濑户内海环境中坚持以中央政府制定特别法为主心骨,地方政府在特别法的约束下根据地方的实际具体情况颁布相应的地方立法,以弥补特别法之不足,进而辅助特别法的实施,使特别法的法律实施效果更加明显。这是我国在渤海环境保护立法中应当学习借鉴的经验。
其次,建立和强化环境管理的协调机制。“濑户内海的环境管理总的来说是由中央政府的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在县、府的下属机构负责的。由于濑户内海周边有 13 个县、府,从 70 年代开始,所有环濑户内海的县、府知事就在公众舆论的推动下,成立了濑户内海环境保全知事、市长联络会,配合中央政府的环境主管部门共同担当起治理濑户内海环境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我认为这一点我们可以批判性的根据我国国情进行借鉴,我国环渤海共3省1市,就目前而言尚无任何实质性的协调机制,这导致了在无特别法的情况下各省市在环境立法和环保方面我行我素、缺乏协调与合作、法出多门甚至相互矛盾冲突。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濑户内海环境治理的经验,由中央政府环境部门总体负责,在环渤海各省市设立下属机构,并成立由沿海省市下属机构的代表组成的渤海环境委员会。在渤海环境特别法颁布前,委员会负责协调各省市的渤海环境立法及其他环保举措,统一环保标准。待渤海环境特别法颁布后,委员会可以协调地方在特别法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辅助性的地方立法和实施计划与标准。
总之,美国切萨比克湾主要通过各州的协商在协议的基础上解决相关问题,而日本濑户内海主要通过中央特别法及环境管理协调机制来解决相关问题。相比之下,日本的经验更为可取。我认为在渤海环境保护和整治中,我们有必要借鉴濑户内海的以上两条经验。一方面,由中央颁布特别法作为渤海环保法律体系的主心骨和主干;另一方面,由中央牵头地方参与,建立渤海环境委员会作为渤海环保的协调机制,以此辅助特别法的实施。如此,渤海环境的整治方能取得较大成效。
四、关于完善渤海区域环境立法的思考
正如上文所言,我国渤海环境立法的现状令人堪忧,主要表现为渤海环境立法体系不完善、法出多门、协调性差等方面。笔者认为要改变这种现状需从以下方面着手。 浅析渤海区域环境立法的现状(4):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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