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革判决书的格式,加大判决书中“判决理由”部分的比重,将这部分所要论述的内容细化,务必要将案件事实和证据与相关法律条款项的关系叙述明确。
2.判决书的格式可以通过立法进行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定法律文书写作的法律,这也是很多法官逃避规范书写法律文书的借口,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立法,有了这方面的法律做后盾,法官即使是不想,也不能不在判决书中详细论述判决理由。
3.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推理的方法。特别是在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时,要注重辨证推理的运用,改变现在重演绎推理轻辨证推理的现象,综合运用两者,为当事人呈现出合理、清晰、易懂的判决理由。
从另一方面讲,将法官的推理和论证过程适当公开,会增加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的责任心,强化判决书的说理性,有利于法官法律逻辑思文的形成,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法官的恣意专断,降低司法腐败的发生频率,最大化的保证司法公正。
(三)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司法人员的素质包括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素养、职业道德等多方面,而法律的实施最终还是要依赖高素质的司法人员,正如《孟子》里的一句话“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让他们理性的运用法律推理处理各类纠纷,在司法主体层面最大化的确保司法公正:
1.严格司法体系准入制度,提高司法准入门槛,即司法人员职业化。我们可以从学历、专业、工作时间、工作经历等多方面对司法人员进行限制,整体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1)司法工作人员学历为本科及本科以上,本科或研究生或博士至少有一个的专业是法律专业。“法官的无知是无辜者的不幸”,所以,在学历和专业上进行适当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无辜者的不幸。(2)提高法律职业经历要求。我国现行《法官法》第9条对法律职业经验有明确规定,但与西方国家相比要求明显偏低,我们要适当增加准法官的从业时间和从业单位限制,工作时间要增加,便于他们经验、能力的不断积累,还需要准法官在基层法院有一定的工作年限,毕竟基层法院接触到的案件最多,种类也最多。(3)提高法官的最低年龄限制。根据《法官法》规定,我国法官最低年龄限制是23岁,23岁的人还属于青年阶段,这一阶段的人易冲动、偏激,也容易感情用事,这与法官所要具备的稳重、冷静、中立等是相冲突的,所以有必要将最低年龄限制提高。
2.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增加考试报名限制,降低通过比例。国家司法统一考试报名资格要求不高、没有专业要求,同时考试内容理论知识比重较低,这样的制度让很多非法律专业的人员进入司法领域,从事司法审判活动,而这无疑会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对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报考要求,即报考人员学历为本科及本科以上,专业为法学专业,对于一些非法学专业的人员,可以通过工作年限或工作单位来进行限制,比如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务部门有一定的工作经验。(2)增加考试难度,降低通过率,可以通过适当增加理论知识比重,减少选择题的数量,尝试增加填空题、名词解释题等新题型来达到这一目的。(3)每一卷都设分数限制,总分再设分数限制。每年考试都会出现考生某一卷分数很高某一卷很低,总分数又能过线的知识掌握不全面情形,而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
3.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储备。法律法规是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的,如已生效法律法规的修正案、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解释、意见等,特别是当法与法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有一些既定的处理规则:“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此,司法人员必须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趋势,及时充实自己,要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最新的法律规范,以便即时、快捷的处理相关案件。 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现状及建议(5):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1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