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院认定人寿险保单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在(2014)锡执异字第0037号案执行裁定书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相对人终止合同的一种方式。根据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本法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因此,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未将法院强制执行规定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种特殊情形,且未出现保险法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可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只能归投保人所有,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提取现金价值。
论人寿保险在债务风险隔离中的法律功能(5):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510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