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将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者确认侵权主体。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被侵害人告知网络服务商被侵害事实并且要求网络服务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商知道网络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然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要在损失扩大部分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条条文作为网络隐私权的专项条款,对保护网络隐私权有着重大影响。改变了以往对网络隐私权的间接保护,使其有了明确的法律保护。虽然《侵权责任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责任做了许多的规定,但是依旧存在很多不足。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责任研究(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648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