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文观点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买卖合同的效力,本文认为,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未有相关法律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买卖合同无效。《取缔办法》虽规定从事非法贴现业务应予取缔,但其未规定买卖合同无效。因此,银行承兑汇票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具有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该观点的前提是,当事人仅是偶尔进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买卖,而非以买卖银行承兑汇票为常业。由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使得银行资金在银行体系外流转,不利于国家信贷和宏观调控政策的稳定运行,若长期从事银行承兑汇票买卖,可能会扰乱票据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一旦达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则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此时银行承兑汇票买卖合同归于无效。然,不管银行承兑汇票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其和票据转让行为是两个问题,不影响票据转让行为的效力。银行承兑汇票买卖实际是票据转让行为,如理解为买卖合同关系,则是直接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标的物进行买卖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这并不是票据转让行为,也不会发生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买卖当事人无贴现主体资格而导致银行承兑汇票买卖行为无效的问题,本文认为,无论是背书还是贴现,两者均属于票据转让行为,以当事人不具有贴现主体资格而否认银行承兑汇票买卖行为的效力是不恰当的,而是应当从票据转让行为角度来探讨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而且,《取缔办法》并未对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是否无效进行直接规定,只是规定该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买卖的问题不在于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当事人是否有票据贴现主体资格,而是在于银行承兑汇票买卖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是否属于有效的票据转让行为。因此,下文仅针对真实交易关系是否是票据转让行为的有效要件以及违背《票据法》第十条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行分析,以期解决银行承兑汇票买卖效力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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