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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的效力(2)

时间:2023-08-23 21:51来源:毕业论文
一、最高额抵押及其效力概述 (一)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及特征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抵押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抵

一、最高额抵押及其效力概述

(一)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及特征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抵押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设定一个最高债权额,在这个限额内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方式,它的概念首次出现于《法国民法典》第2132条中,但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界定。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中,第1190条对于如何设立抵押权、如何进行债权登记、转让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构成了最高额抵押的基本框架。最高额抵押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于1995年制定的《担保法》五十九条,而后2007年我国《物权法》颁布并施行,其中203条重新对这一概念作出了界定。

日本铃木禄弥教授认为:“最高额抵押,其最主要的特质,不在于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债权,而在于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特定债权,这是最高额抵押的本质特征。”与一般抵押相比,最高额抵押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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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和索赔的金额是确定的,具体的,而最高额抵押是保证不发生在按揭抵押贷款,信用卡和难以确定的价值风险,然而最高额抵押的特异性不是绝对的,没有任何债权人可成为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限制首先,债权范围内双方同意担保;二是债权总额不能超过最高限额。

2。独立性

从设立来看,最高额抵押的成立不需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它不再从属于各个具体存在的债权中,而一般抵押中主合同先于抵押合同成立,只有主合同成立并生效,抵押合同才成立生效。从转让来看,最高额抵押不再和某一个债权的转让没有实际上的联系,它担保的是一个范围,这个范围的债权可以是某个债权,或者不是,只要在这个范围内,就收到担保的条款制约。从消灭来看,也不再随着某一特定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3。高效性

与一般抵押相比,最高额抵押只需签订一个抵押合同就能实现对多个主合同的担保,不需多次签订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使得抵押担保更加高效便捷。

(二)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价值分析

近江幸治在《担保物权法》一书中这样评价最高额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权可以回避连续设定中繁杂的技术问题,它是持续交易中特有的信息处理技术”。 最高额抵押以一定期限和限额的灵活方式,改变了普通抵押多次设定抵押的传统模式,满足了现代市场经济的需求,是现代社会交易发展的迫切需要,其价值功能不言而喻。这一改变在实行的过程中抛弃了复杂的程序,而且给人民更多时间处理交易上的问题。法律在交易中的保障作用不言而喻。在当前社会中,一些大型企业和银行、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经常形成反腐连续不断的交易行为,采用一般抵押使得交易行为相当繁琐,效率低下,不符合现代社会追求交易迅速的要求。而最高额抵押不必再每次交易时都设定抵押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从而简化了交易的程序,加速了资金和物资融通。另一方面最高额抵押制度也有利于维系持续稳定的信用关系。社会经济主体通过最高额抵押建立了稳固的经济来往关系和信用关系,人们不必为每次交易相互猜疑,大大的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最后,它有节约费用、减少耗费的价值功能。经济主体不必再每次交易时都去调查信用状况,办理担保手续,另一个角度来说哟也减少了因办理抵押物评估和登记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有效的节约了时间和费用成本。论文网 最高额抵押的效力(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95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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