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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清楚及其认定(2)

时间:2023-09-29 09:48来源:毕业论文
专利权人柏万清于2010年7月19日以成都南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们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柏

专利权人柏万清于2010年7月19日以成都南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们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柏万清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予以驳回,之后,四川省高院在二审过程中认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故也对该诉讼请求予以了驳回。而柏万清对此感到不服,案件一直打到最高院,但最高院最终还是没有支持柏万清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授权的权利要求为: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它包括上装和下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服装在面料里设有由磁导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金属粉末构成的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由不锈钢金属纤维构成”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特征“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金属粉末构成”是否相同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所在。而重中之重是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磁率高”的理解,涉案专利说明书没有记载对于导磁率高的具体理解,也没有记载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亦没有记载导磁率高的具体含义。

一审法院认为:在涉案专利特征中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而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由不锈钢纤维构成是由被诉侵权产品的特征所表明的。导磁率的高低受不锈钢中铁的含量的影响,但柏万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不锈钢是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因为从其提供的证据既未明确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中导磁率高低的具体区分标准,亦未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不锈钢丝的导磁率已达到了权利要求中所述“高”限的情况。由于柏万清所举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其专利保护范围,因此其在本案中主张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相同这一点并不能成立。 最终,柏万清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被一审法院因上述原因驳回。来自优W尔Y论W文C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柏万清提出上诉后,由于其依然既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导磁率高”所表示的导磁率的具体数值范围,也未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不锈钢纤维的导磁率的数值范围属于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该不锈钢纤维具有无剩磁的特性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决定不支持柏万清关于涉案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相同的主张,故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柏万清在申请再审时,提交了这些证据:1。《现代汉语词典》。2。《中国大百科全书(物理学)》。3-9如:“静噪声滤波器用高导磁率铁粉KIP-MG207H的磁性能”,发表于《上海钢研》2000年第1期等对高导磁率的频繁使用的现有技术。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对于高导磁率的含义或者范围是否存在相对统一的认识这一点,不能被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所证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使用环境的不同来确定具体的安全下限,从而确定出所需的导磁率则是专利权人的另一主张。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主张其实本质上是将能够实现防辐射目的的几乎所有情形均纳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使得保护范围过于宽泛,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据此确定“导磁率高”的范围或含义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做到,从而不能准确确定出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也就对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难以进行有意义的侵权比对。这时,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导磁率已经没有必要。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认定柏万清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判决,并无不当, 并据此裁定驳回了柏万清的再审申请。 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清楚及其认定(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96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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