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公众参与方式和形式上的借鉴文献综述
一般来说上级主管部门是不可能审核通过那些连民众讨论都没有的城市规划。民众如果反对规划的产生,那它也许确实存在着些许的问题。同时我们必须努力考虑有关公众的参与是否确实影响了规划目标的实现,政府在规划的每个阶段都严谨的明确多种的介入方式。比如我们如何在拟定初期听取相应的意见,尤其是在确定初期案例之后,我们必须大量的采纳由公众参与评论和议论而产生建议,同时在提出相应的规划意见之后,尤其是在异议期满后,我们作出规划裁决之前大家应该举办听证会,有关人士可以去质证去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有关行政机构还会去在制订规划方案时征集社会相应利益团体甚至包括临近城市的建议,当然这些必须在维持各种利益上产生。 在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方式上,努力平衡社会各界中民众与政府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规划方案的产生。许多国家和地区还规定需要对城乡规划的方案进行审查或提出建议,并且无论何时都要让当地的城市议会行使最终决议权。
(四)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划立法程序作用中的借鉴
规划机关一般需要去接受专家的主要意见,促使他们成为和社会相关中介机构类似的执业人员。他们能够为城乡规划的设计与技术方案提供有利的意见,但这绝不意味着有关政府以及相应的利益团体,能够协调不同的利益集团所面临的冲突。为此在今后政府应努力实现规划编制单位和管理部门相互隔离的局面,使规划编制更加的职业化和技术化。
城乡规划立法与公众参与研究(4):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2023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