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经发展后,权利冲突理论在我国有了一定基础,并随着实例的增多而愈发精细化。但仍存在对权利冲突本身的界定不清,对其实质和内在结构分辨不明;其一般理论并未真正系统建立,其成因、解决机制的一般性理论表述缺乏研究;对其理论价值的重视度尚且不够等问题。这种框架式理论结构的缺乏,也使得相应问题具体到特定权利时愈发复杂而引人关注。
2.2.2 权利冲突的实质
抛开字面上的语义理解,从前文提及的理论发展过程来看,“权利冲突”的产生和定义与权利边界问题联系紧密。正如王克金所言,权利冲突是由于法律未对冲突着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权利的边界和范围界定清晰而产生的。权利冲突是两种及两种以上法律明文规定的既定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因为权利边界不清晰而产生的一方或多方利益受损的矛盾。是合法性、正当性权力之间发生的冲突。
同理,如果说权利是法定范围内的利益,那么权利冲突的实质就可以说是利益的冲突。从广义的角度理解也可认为是法益的冲突。法治社会中,不同法益所追求的价值不同,这是由权利行使主体的多样性产生的多元价值需求决定的。法律应在合理范围内接纳和保护价值需求的多元化。而这也就导致权利冲突的实质也是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价值追求产生的碰撞。这种对权利冲突实质的探究,也反向论证了权利冲突必然存在的前提。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236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