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什么是权利的冲突在书本对其的定义是权利冲突就是指两个亦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同法律上之根据的权利之间, 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地界定所招致的权利界限的不确定性、含糊性,而导致的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也就是说因为利益和金钱的驱使,再加上在用法上的相同、中国文字的不可能准确极致的表达以及注册管理的两轨制度,致使了在现实中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两个权力之间权利冲突大量存在,而且在现实中发生冲突的种类的和发生次冲突的内容在日益的复杂化和扩大化 。虽然现在的法律以及法规对关于这一些的权利冲突的处理和解决的方法已经有了一套体系,不过这两种权利背后所代表的利益以及对我国法律的重要性还是无可取代的,因而,个人认为无论从实践上还是从学理上对它的探究都具备一定现实上的意义。
2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概述
2.1商标权及其法律保护
先从商标权的概念进入探讨,商标权是指商标的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地、排他地利用和处罚的权利。就这么说,商标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的,属于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对工业产权有重要的意义,所以也具备地域性、专有性、时间性等特点。并且其商标权作为现实生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主要具备以下特征:
(1)商标权的客体是作为商品标记的商标。
(2)商标权是单一的财产权。
(3)商标权的专有性是绝对的。可以说专有性是商标权最基本的属性。
(4)商标权的法定时间性是相对的。
(5)商标权具备严格的地域性。
2.2企业名称及其法律保护
从理论上讲,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因为本身的名称所产生的权,如同我们每个人的姓名权一般,所以企业名称权不该因为登记而产生不同的差别。所以商号,不能因为是否登记而决定其是否受到保护,应该首先是应受保护的人格权。
在登记过后的时间里,企业名称权在固定地区范围内有专用排他的效力,也就是知识产权的效力。但是我们所说的工商业标记依照法律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商标、商号、产地名称等。但是作为知识产权,商号所代表的人身权性质很弱,但是商号所代表的财产权性质很强。在这时候企业的名称主要依赖于商家的营业及其商品在顾客中的商誉,如若是要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则必须通过登记公示这一手段以此来获得公信的效力。由于企业名称权是无实体的财产权,为了保证他的权利获得和改变,因此创立了登记制度,并且使得具备创设的功能。
2.3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关于商标权和名称权来说,“权利的冲突”就是指这两种权利的客体所分别的标的之间产生的混杂的情况 。而避免此类事情的冲突的发生就是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事实上商标权和名称权的冲突时商标权与字号权的冲突。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各方面的规则如企业名称的登记规则等,决定了可注册和不可注册的商标只能是商号一样或者相近但是其商标不可有相似或者相近。在现实中,这两种权相抵触的最普遍的一个是将别的企业或个人在先注册、而且已经在顾客中拥有一定信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在相关的行业范围内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以此来登记和使用的情形;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将他人先登记的知名字号作为自己的商标加以注册。这些类事件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会给予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或字号登记人造成各方面的损害。特别是有一定不同的商业主体所拥有的字号或者服务商标一样时,则产生混淆更加简单。有不少数量的抢注行为都是关乎于著名的商标,并且绝大多数的都是恶意的抢注。除此之外还有一定数量的冲突是在出于善意的状态下发生的,有的牵涉到的只是不知名的注册商标或登记字号。根据现在中国的法律,有一大部分的冲突是不能获得有效的帮助 。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研究(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236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