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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法律思考+文献综述

时间:2018-10-20 15:20来源:毕业论文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事实婚姻各有其不同的规定。我国从建国以来对事实婚姻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且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摘要]结婚登记是我国公民结婚的必备形式要件,但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不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这就是事实婚姻。通过辨析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重婚之间的关系来进一步理解事实婚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事实婚姻各有其不同的规定。我国从建国以来对事实婚姻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且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29360
[毕业论文关键词]事实婚姻  婚姻法 结婚登记 
一、“事实婚姻”概述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与法律上的婚姻是截然不同的一个概念,事实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共同生活的一种事实状态。法律上的婚姻是当婚姻关系被规定到法律的调整范围为之内以后,法律需要规定结婚所必备的实质上和形式上的要件等,这样婚姻的法律意义才会显现出来。
以事实婚姻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来分,可以把事实婚姻分为广义的事实婚姻和狭义的事实婚姻。而对事实婚姻到底应该以广义的概念为准还是应该以狭义的概念为准,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论。广义的事实婚姻是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不满足的一种男女双方的结合方式。狭义的事实婚姻即只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而缺少了法定的结婚的形式要件的一种男女两样的结合。目前学界通说采取狭义的概念。但是笔者认为,事实婚姻不仅是婚姻存在的一种事实上的状态,而且还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关系。法律是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后才出现的,在婚姻关系被法律归入它的调整范围之内以前的婚姻,都算作是事实婚姻。不管是婚姻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只是婚姻在法律上的一种评价,就好像是一张能够使婚姻走进法律框架的入场券。[ ]所以,笔者认为事实婚姻应当采取广义的概念,即没有经过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只要是自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也被群众认可为夫妻的,即使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也可以被称作事实婚姻。
(二)事实婚姻的特征
1、具有主观上的目的。即男女双方主观上具有建立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的目的并且希望能够永久地共同生活。男女双方主观的目的是彼此能够像正常的夫妻一样有感情上的归属、物质上的支持,而并不只是普通的同居关系。
2、具有客观真实性。即男女双方已经连续很长时间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事实婚姻的外部特征是周围群众已经认可男女双方以夫妻的名义长期一起生活的事实;从内部特征来看,同居双方还具有了法律上的夫妻具有的一些权利和义务,比如说夫妻财产共同制、彼此忠诚、互负扶养义务等等。
3、具有缺乏形式完整性。结婚登记被规定为我国公民结婚的唯一的法定的形式要件。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就是欠缺这一法定的形式要件,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最大的区别也就在这里。事实婚姻形式缺乏完整性势必会影响其在法律上的效力。
(三)事实婚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是男女双方都怀有永远一起生活的意思且生活在一起已经成为事实的关系。要想把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给区分开来,首先得弄清楚同居关系与非婚同居、非法同居之间的关系。在最高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颁布之前,我国的婚姻法的同居关系是分为合法同居和非法同居的。一般合法的夫妻在一起正常生活的就是合法同居,那么除此之外不正常的男女同居都被认为是非法同居,当时的法律是没有非婚同居这个概念的。这种分类方法本来就是不合法律逻辑的,法律没有以条文明确规定为不能为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行为。[ ]我国法律中找不到任何不允许没有结婚的男女生活在一起的条文,所以这种把合法夫妻同居之外的男女同居都称作是非法同居是没有道理的。后来立法者们一步一步的认识到这种分类的不恰当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应运而生,出现了非婚同居的概念,以此来区分非法同居。非婚同居是指一对男女没有任何法律障碍阻挡其结婚,但其不进行结婚登记就生活在一起的关系。而已经和别人结婚的又与其他异性不正当的生活在一起的关系就是非法同居,这一行为无视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和禁止重婚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当然不会给予其任何肯定的回应。 “事实婚姻”的法律思考+文献综述: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24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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