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动员部分社会组织参与到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中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3
“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犯罪手段残忍、危害范围广、影响深远的犯罪活动。”[1]自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各界对恐怖主义的认识更加深刻,国内外学者对于反恐对策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2014年3月1日,昆明火车站发生了一起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在短时间内造成了巨大伤亡。自这一事件发生后,社会舆论的导向及事件的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3.01昆明暴恐”事件不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且在全社会范围内引发了公众恐慌,其影响之深远可见一斑。随后,“4.23新疆巴楚暴恐”“4.30新疆乌鲁木齐暴恐”等暴力恐怖事件的相继发生更加剧了人们对恐怖主义的恐惧,反恐力度的加大及反恐措施的完善势在必行。在“3.01昆明暴恐”事件中,虽然政府的应急反应及事后恢复等工作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但巨大的伤亡人数及现场的惨烈情况仍反映出事前防范和事发应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即事前防范措施的缺失、事发过程中应对不及时和应急主体及方法的单一性。本文主要在明确突发性暴力恐怖事件的定义和特征的基础上,研究政府在“3.01昆明暴恐”事件应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及防范、应对缺失,从政府和社会两个角度来分析缺失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突发性暴力恐怖事件的定义及特征
(一)突发性暴力恐怖事件的定义
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恐怖活动犯罪”这一概念第一次明确地出现在我国刑法中,但我国在立法上并未对恐怖活动犯罪进行明确定义。“在反对恐怖主义的国际法文献和外国的刑事立法中,‘恐怖活动犯罪’多被称为‘恐怖主义犯罪’,泛指各种因信奉恐怖主义而实施的犯罪行为。”[2]陈兴良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3]汪力等人认为,“恐怖犯罪就是恐怖组织和个人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残害无辜,制造恐怖,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行为。”[4]田宏杰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对特定目标的不确定公众及财物使用爆炸、砍杀或者其他危险行为,或威胁使用上述手段制造社会恐怖气氛,以实施政治、宗教或者其他社会目的的行为。但是,个人实施的恐怖活动不是恐怖主义犯罪。”[5]这些学者都对“恐怖主义犯罪”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但是在主体、客体、手段、目的上又不尽相同。而暴力恐怖主义犯罪则被认为是恐怖主义犯罪的具体类型之一,有学者认为,“恐怖主义活动对任何一个受侵害的政府和社会来说,实际上就是暴力恐怖犯罪行为。实际上,所谓的恐怖主义,在我国法律上就是指暴力恐怖犯罪活动。”[6]基于以上学者观点,我们可以将突发性暴力恐怖事件归类于恐怖主义犯罪,指突然发生,以暴力或暴力威胁为手段,为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或社会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突发性暴力恐怖事件的特征
突发性暴力恐怖事件除了具有突发性公共事件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如:“突发性、广泛性、危机性、动态性、不确定性”[7]之外,还具有暴力恐怖事件特有的特征:
1.不可预见性。突发性暴力恐怖事件的主体是暴力恐怖分子,事件的发生源于暴力恐怖分子的策划,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形式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非人脑和现代技术所能预测,因而人们无法预见事件的发生,也就导致了突发性暴力恐怖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特征。 突发性暴力恐怖事件的应急管理研究(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254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