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委托合同中如果缺乏信任,委托人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且不一定要作出赔偿;而演艺经纪合同中合约的解除则要支付巨额的违约金。
(2)演艺经纪合同与行纪合同
二者都是由行纪方以自己的名义来从事委托方所委托的事务,且都具有双务、有偿、诺成性,但他们又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也由行纪人自己承担;与此不同的是演艺经纪公司代表艺人同演出公司签订合同,由此产生的演出行为由艺人承担[5]。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工资报酬由委托人支付;演艺经纪合同中经纪人的工资报酬是由演艺经纪公司支付,作为委托人的艺人其报酬也由演艺经纪公司支付。
(3)演艺合同与居间合同
虽然演艺经纪合同中经纪公司也向艺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但他远远超出了中间人的性质,这表现在: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对委托人和第三人起牵线的作用且没有实质的介入权;而演艺经纪合同中演艺经纪公司还要代表艺人(委托方)签订演出合同。另外法律对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没有特殊的要求;而演艺经纪合同中的经纪人则需要获得国家经纪人从业资格,其主体具有限定性。
(4)演艺合同与劳动合同
虽然演艺经纪合同中也会出现“聘用艺人”字样,且艺人的劳动行为(表演)确实和劳动合同具有某些相似,但事实上经纪公司很少和艺人签订劳动性质的演艺合同。因为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就意着公司要对其进行规范的工资支付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些无疑会给经纪公司增加很大的经纪和管理成本,更重要的是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依法享有辞职权,只需辞职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艺人则要负天价的违约金才能赎身。由此看出演艺合同也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范围。
综上可知演艺合同并不单纯地属于某一类合同,而是以委托合同为主又兼具其他属性的复合型合同。笔者认为在解决具体纠纷时的法律适用要看它的争议点属于何种性质的合同,若属于委托合同条款的则由委托合同调整;符合居间合同的由居间合同调整;属于行纪合同的由行纪合同调整;属于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合同调整;如果是演艺经纪合同特有的条款,不符合任何有名合同的相关规定,可在文护合同法公平平等的原则下依照其基础合同(委托合同)来处理,这样既有利于发挥演艺经纪合同的特殊性,又有利于现实中演艺合同纠纷的解决。
2.演艺经纪合同的效力
由于演艺经纪合同的定性尚不明确,使得艺人在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的认识把握不准,对于某些颇受争议的条款,应该从法律层面上客观理性地分析其效力所在。
(1)演艺经纪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
演艺合同应具有一般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出现问题。
像2009年9月27日的XXX模特大赛总决赛前一天的晚上,主办方某某公司突然提出要与前四强选手的杜鹃签一个代理协议,否则不能参加第二天的决赛,且时间得写成2009年9月29日(决赛后第二天),迫于当时形势杜鹃就在该代理协议书上签了名,杜鹃认为这是在违背她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所签的协议,且内容又显失公平应该撤销,而某某公司称没有新人不愿意和其签约(某某公司为国内著名模特公司),公司没有必要胁迫其签约。至于该合约的效力如何认定呢?法院当庭并没有给出准确答案。
(2)演艺经纪合同无效的认定情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外国公司不得在我国境内单独从事演艺经纪业务,否则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也规定公司或企业团体只有获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像2006年唐磊就因所在经纪公司没有演出许可证不受法律保护而胜诉。 我国演艺合同的纠纷及对策(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380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