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走私罪,也就是妨害进出口管理秩序罪,它是指违反我国相关海关的法律规范,避免海关的监管和检查,非法运输、携带和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禁止出口或依法应缴纳关税而偷逃关税的物品进出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走私罪,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逃避海关的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我国刑法禁止进出国境的物品和其他应该缴纳税款和进出口需要代征税的物品进出国境,以及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纳的税款,擅自将保税的货物、减免税的货物在中国境内销售并谋取暴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走私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海关的法律规范,逃避海关的监管,偷逃关税,非法进出口相关货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走私罪,是指故意违反海关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的监管,违反法律规定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境,或者偷逃应该缴纳的税款,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正常的监管活动的行为。
第五,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的相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的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缴纳灌水的货物出入国家的边境,破坏国家海关监督管理制度的一种经济犯罪行为。
通过对以上学者们的意见进行综合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对走私罪做出这样的阐释是较为合理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海关法》以及其他相关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逃避海关的监督检查,非法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国家边境的货物进出一国的边境,或者依法应该依法缴纳关税而偷逃该缴税额的物品进出一国边境,依法应该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行为。当然,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对于该犯罪的界定也是较为浅薄的,希望大家批评改正。
1.2 走私罪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和客观方面要件
1.2.1走私罪的主要特征
近几年来我国国门打开之后,走私罪的呈现了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发案地相对集中,走私的重镇集中在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最为严重的地区是广东、福建等地,单就广东而言,2012年上半年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就占到了全国走私犯罪的60%,当然天津、浙江等地也是容易发生走私罪的区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税区等的建立以及对于沿海地区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导致了内陆地区的走私犯罪数量正在增多。第二,犯罪正在走向集团化的趋势,以单位为主题进行走私的犯罪数量逐步增多。从近几年查处的走私犯罪中进行分析,发现了集团化大规模作案的趋势显著,这些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对于走私罪的稽查是极为头疼的,业内称为“水客”的走私就是最为出名的团伙走私。每个“水客”的身后都是一个庞大的“水客”组织在进行操作,呈现出了“境外卖方—水客头目—普通水客—境内接货人—境内买方”这样一条龙的走私服务,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都是极为隐蔽的。当然,除了水客之外,新世纪以来的一些较大的走私活动大都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单位可以利用自己的身份进行掩饰,以达到走私的最终目的。第三,从走私的对象上来看,毒品和枪支弹药所占比重较大,资源型产品的数量也占据很大比重。我们国家离金三角十分近,并且毒品交易的高额的利润使得很多犯罪分子铤而走险来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在我们国家枪支弹药是国家管制的物品,普通的老百姓是无法接触到的,但是现实中有些主体例如黑社会组织等,他们对于枪支弹药是有需求的,因此走私枪支弹药入境也成为犯罪分子的一大主营业务。近年来由于一些资源的出口开征高额的税收,比如稀土产品,使得犯罪分子又打起了资源的主意,将我国十分丰富的稀土等金属原矿资源通过走私的途径出口到国外,进而来获得高额的利润。第四,走私犯罪所采用的方式更加的多元化。传统的方式包括夹带或者人身捆绑等继续存在,但是又出现了新的更加隐蔽的方式,比如说价格隐瞒,这是指商人们在进口货物之时隐瞒成交的价格,这类隐瞒案件的标的物多为价值较高的商品,其他手段诸如“洗单”、“洗货”、“代销”等。当然,现实生活中后续的走私也渐渐成为了走私的重要方式。主要有办假厂、报两少、报两高和倒卖清单和指标等。这些后续的走私形式也是当前比较多采用的方式。 走私罪的研究(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481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