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一部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说是现今中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但是由于其没有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专门规定而使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用性不强,《民法通则》只是对金融消费活动中的民事主体进行原则上的保护,《合同法》是通过契约、公平和条款使用来约束经营者的。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数量少而且比较具有原则性,实际可操作性不强。许多金融立法都仅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的,但是实际的保护措施却不够具体,没有充分体现出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特殊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国家经济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大多是为了维护金融行业的正常运转和提高市场配置效率,基本上都是以金融监管为中心的 ,很难对对具体微观的金融业市场问题完全兼顾,做的面面俱到,虽然其中有部分规定是涉及金融消费方面的,但也非常的粗略,只是规定个大概,没有相对具体的措施,缺乏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适用性。保险法、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只是商事法律,它们注重的是对商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很少规定到自然人个体。
虽然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部门规章的数量众多,且有相对具体的内容,但整体的效力层次低,且规章之间相互冲突重叠不好协调,而且它们的内容更多的表现在行政管理方面,其重点并不是在于保护消费者。另外,规章之间的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会在实践中导致不同的金融行业之间产生一定的混乱,影响金融消费者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607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