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合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界定
《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要以订立合同为意图; 第二,必须向特定人发出; 第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且明确; 第四,发出要约的当事人自愿接受受该要约的约束,即受要约人承诺后要履行该要约的内容,否则要承担违约的不利后果。要约邀请,也被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其他各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使其他各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内容往往是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受其约束。
在传统的合同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相对容易判断,但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与要约邀请就很难区分。那么如何判断呢?我们从三种付款方式进行讨论。第一种付款方式是在线支付,线下发货 ,这也是我们平常网购当中最常用的交易方式。当你在网购某种商品时,页面上显示很多该商品的信息,那么这可以认定为要约吗?笔者认为,我们平常购买商品的情形下,这显然是要约。但是在电子商务中,这只能认为是要约邀请。因为在你点击准备购买时,可能有许多人同时在点击购买,当你点进去以后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就是没货了。如果认定是要约,那么商家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对商家而言显然是十分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合同法》促成交易这一原理。所以购物时页面上显示的商品如果是实物,即使该商品明码标价我们也只能认定为这是要约邀请。第二种付款方式为在线支付并在线下载,适用于数字信息产品,如下载某个需要支付费用的软件,此时在网页上显示的产品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笔者认为,如果在购买该商品页面上显示出标的、数量、价格等合同的最基本要素,并且我们可以在线下载,那么应该认定为是要约。因为你购买的是一种信息的使用权,不存在售完没货的问题。第三种方式是货到付款,线下交货。这种情形比较简单,如果你点击并确认购买可以认定为要约。
如果有人在网上发布商品广告这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这是一个有争议而又很重要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在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看成是要约邀请,理由是这些广告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平常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该广告的发出者本质上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即使该广告是一般的广告也应该被认定为要约。[ ]在现实中有几个很典型的案例:2009年,戴尔公司在中国台湾官网销售的几款产品价格标错了,但其仍想按照以往的价格发货,相关部门对戴尔进行了处罚。部分消费者也将戴尔起诉至至法院,最终戴尔败诉;亚马逊中国在2009年、2012年发生过与戴尔类似的价格表错事件,消费者对其单方取消订单的行为十分不满。[ ]上述公司虽辩称合同尚未成立,但最后还是败诉并履行了合同。上述两个案例的争议焦点就是网站上挂出的广告等相关交易信息到底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的问题,因此明确合同中的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满足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这两个案例是活生生的例子。要约与要约邀请到底如何区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首先如果广告发布者声明对发布的信息不承担任何的合同责任或者声明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等,表明发布者本质上不想与他人订约产生某种法律关系,所以在此情形下只能认为是要约邀请;其次,要根据商品信息的具体内容,判断网上的广告信息的确定性,是否有合同的基本条款等来确定该广告是否是要约。因此,笔者认为要区分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还得从《合同法》的规定中寻找答案,该标准依旧是:(1)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是否明确具体;(2)当事人有无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意图。这与刑法中定何罪的主客观相一致判断方法有点类似,即主观上是否有直接订立合同并受此约束的意图,如果没有那最多只能认定为要约邀请或者什么都不是。若主观上想订立合同并表示接受该要约的约束则再明确客观上该要约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若该要约不具备一般的主体、标的、数量等基本要素那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想表明发生某种法律关系;若具备基本要素则可以认定为要约。所以区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我们应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讨论而不能一概而论。 论电子商务的合同法适用(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622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