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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时间:2021-04-17 10:12来源:毕业论文
本文主要先探讨当劳动协议被解除时面临的问题,然后通过 研究 找出问题出现的立法原因,进而提供可行性的相关建议,最终改善我国劳动合同解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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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先探讨当劳动协议被解除时面临的问题,然后通过研究找出问题出现的立法原因,进而提供可行性的相关建议,最终改善我国劳动合同解除规范的弊端,从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中国梦。论文网

一、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涵义

(一)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出现法定事由时,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即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而言,被雇佣者一方即时解除用工合同意味着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在不打招呼的情况下,任意离开企业,这类行为对企业来说无疑是有损利益的,因为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及时找到其他劳动者来顶替离开人员的职务时,有可能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甚至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劳动法》明确提出,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的被允许局限于员工在试用期内和企业自身有过错这两种前提下 。

(二)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适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试用期不仅仅是用人单位检验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考察,看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条件等是否适合自己,如果不满意,被雇佣者能够在任何时间通知雇用企业解除雇佣协议。

(2)雇用企业如若使用非法手段,诸如暴力、胁迫以及控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迫使劳动者工作,劳动者能够在任意时刻任何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协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而工作自愿尤其应该得到保障,一旦企业有强迫劳动者的行为,劳动者就完全随时解除合同,并且无需通知企业,但另一方面劳动者应负责法律上的举证之责 。

(3)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能够在社会生存的必要保障,如果劳动者的必要生存权都得不到保证,那么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用人单位未尽到应尽义务。

我们应该思考,是什么导致了员工采取即时解除和雇用企业的劳动协议,即使职工采取单方解除的行为,可是这也并非是其一厢情愿,更多的是没有办法而为之,劳动者是否应该得到补偿了,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因为这是用人单位的违约造成的,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进行支付违约赔偿金。当然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除外。虽然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也做到了该有的立法,但是我认为这些立法还是存在的一些问题的。例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越长得到的赔偿金就越多,工作的时间越短,得到的赔偿金就越少,因为我国赔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工作的年限计算的,这就充分说明了,受到损害大的劳动者获得的赔偿金是很少的 ,而那些受到损害几乎微乎其微的劳动者反而获得了大量的经济赔偿金,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关于劳动者即时解除协议取得补偿的体系仍是不完善的。

二、我国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

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质是雇佣企业一旦有触犯法律法规且伤害员工利益的状况,员工便可告知雇佣企业立即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协议。我国的劳动者即时解除权主要是通过列举出来的。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虽然对我国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同时也借鉴了不少的外国立法,我们是应该看到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积极的一面,但也应该看到其不足之处。 我国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73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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