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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国家建设背景下的专利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研究(3)

时间:2021-05-20 21:56来源:毕业论文
2.2.2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Paten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Insurance),是一种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和其他主体被指控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时提供的专业

2.2.2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Paten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Insurance),是一种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和其他主体被指控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时提供的专业责任保险。或者,被称之为“防御型保险”,这种保险是一般提供辩护与补偿费用,可以包括一部分的诉讼辩护费用或损害赔偿,或其两种费用。被保险人为潜在的侵权者,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侵权行为发生时所需的诉讼费用及损害赔偿费用 (Spruson and Ferguson,2001)。

关于赔偿问题,各国家或地区的保险公司在赔付方式与赔偿额度方面存在差异,但一般都包括以下诉讼费用: (1)被保险人在承保期间应诉专利侵权指控的诉讼费用; (2)被保险人在应诉中提出原告专利无效而提起反诉的费用;(3)被保险人启动再审程序时应诉的辩护费用;(4)原告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费。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此外,还有一些例外条款,如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 Re-insurance Company)的示范合同条款对保险人的参与权予以规定:在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承认、和解或赔偿,将排除于保险范围之外。该规定旨在预防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而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予以承认、和解或赔偿,甚至可能与第三人私下串通,增加保险人负担。

各国家或地区的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一般都排除被保险人故意侵权的情形。如瑞士再保险公司示范合同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起保日之前,应当知悉可能造成专利侵权的任何制造、使用、进口、许诺销售、销售,否则,瑞士再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有关侵权损害赔偿或停止侵权等有关的赔偿责任。

2.2.3 专利申请保险

专利申请保险(patent application insurance),是指为处于申请程序中专利申请者对抗潜在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提供保险,以保障“准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申请中的专利系属“准物权上之期待利益”,它应建立在既得的准物权上,使期待利益成为可能,这样才具有受到法律保护的价值,从而成为保险利益。简言之,专利申请保险因不具“准物权上之期待利益”,在专利授权之前,其专利申请权仅仅是可能的期待利益,发明人对发明并无实现利益,因此,认为专利申请保险的适法性有待商榷。IPISC的保单也不包括“申请中的知识产权”,自然包括申请中的专利,除非在但书中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将此作为承保标的物。

2.3 专利保险的特征

    保险制度的创立需要两个条件,一是风险可以被测算,一是相关的社会团体或个人有分担风险的需求。专利权具有资产的性质,那么必然也会产生减损风险的需求,因此开办专利权本无他异,但与其他有形资产的风险分担不同,专利保险对风险的分担与损害填补立足于专利权的侵权损害而非专利权的价值减损,保险制度以填补损害为主要目的,另外专利权是个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行业,开办专利保险业务应是实践中可行的一项有效的制度安排。由此可以说明专利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专利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以及以被保险人依法对侵权人提起诉讼所造成的财产不利益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支付诉讼费用所受损失为目的的综合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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