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枪鱼/海豚一案中,作为被告的美国则认为其进口禁令是符合GATT1994协议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b)款和(g)款的,其禁令是具有正当性的。专家组报告的观点是美国的金枪鱼进口禁令明确违反了GATT 1994协议第 11 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并且美国辩称的第20条的(b)、(g)款不能用于证明其动物福利措施具有正当性,其措施所依据的本国国内环境法是不具有域外效力。专家报告的意见是,即使是为了“保护动物健康”或“自然资源”的目的,它不允许一个国家采取依据国内法的规定采取贸易措施,国内环境法在国外是不具备效力的 。文献综述
金枪鱼/海豚二案中关于“海豚安全”标签是否构成技术法规的判断,专家组与上诉机构有不同的标准但是都一致认为美国“海豚安全”标签制度是符合技术法规的,因为依照《海豚保护消费者信息法》的规定的条件,“海豚安全”的运用具有排他性。 这样墨西哥等国的围网捕鱼的捕捞金枪鱼的方式是不符合“海豚安全”标签的规定,难以标识,会严重影响出口的金枪鱼的销售。而美国又难不出证据证明不同方式捕获的金枪鱼适用标签的认定不同。所以上诉机构认定美国针对海豚保护措施具有歧视。而TBT协议2。2条的“合法目标”内容有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等。上诉机构认为对墨西哥围网捕鱼行为给海豚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为保护海豚福利,以标签区别对待不同捕鱼方式的金枪鱼产品,至少符合2。2条“合法目标”中的“保护环境”的要求,所以上诉机构认定这些措施是符合TBT协议2。2条。但上诉机构也认为涉案措施未能公正实施违反了TBT协议第2。1条“不低于本国或他国同类产品的待遇”。
欧盟海豹案有关20条(a)款“公共道德”的争议十分受关注的。2012年WTO发布的专家组意见认为,动物福利是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表现,海豹福利是属于 TBT协议的规定,只是其实施方式不公平不公正,违反了 TBT 协议下的 2。1 条款的非歧视性待遇、GATT1994协议第1条最惠国待遇义务和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判断欧盟禁止海豹及其制品进口是基于公共道德还是贸易保护的目的对于案件的解决至关重要。专家组在审查后,认为欧盟对海豹的保护程度确实十分高,在海豹禁令之前也有海豹保护的立法及其他保护工作的历史。基于此些内容,WTO认为欧盟禁止海豹产品进口的措施是出于公共道德的保护目的的,这里的动物福利保护可以被认定为“公共道德”。但是GATT1994第20条不仅是需要满足十条具体的例外条款的内容,前提还要符合的20条序言的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就是认为本案中海豹禁止禁令是不符合20条序言所述的“不得差别待遇”的原则。第 20 条表明,成员方用这10项具体例外条款作为证明其措施的正当性的依据,但同时或者是说前提需要满足不违反GATT 协议的基本原则即非歧视原则。同理,这些措施也不符合GATT1994的国民待遇原则。加拿大指出因纽特人猎杀海豹的方式同样残忍,给海豹带来了痛苦,欧盟没有理由仅仅禁止加拿大等国的海豹产品进口。欧盟对此也未能举出合理证据来抗辩,所以专家组裁定欧盟的措施构成差别待遇,违反了WTO的非歧视义务,所以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意见认为欧盟海豹禁令违反了TBT 协议下的 2。1 条款的非歧视性待遇、最惠国待遇义务和民待遇原则。而TBT 协议的 2.2 条款,有关“合法目标”的判断,只要“不超越实现目的所必需的限度”的情况,一般专家组都会予以肯定。 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论国际贸易中动物福利壁垒及我国的应对(4):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30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