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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2)

时间:2021-11-18 20:35来源:毕业论文
江西省石城县的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处理后以为:这个案件应当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还是《婚姻法》第十七条的法规进行判定,这也成

江西省石城县的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处理后以为:这个案件应当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还是《婚姻法》第十七条的法规进行判定,这也成为确定房钱究竟属于谁的核心所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法规中孳息的定义是不具备注入资金性质和运营性质的收益,也就是使用狭义释义,譬如存储在银行里的资金和其所产生的利息,树木未进行维护就结得果实等等。受市场等外界因素的影响,以及房屋管理情况的不同,房屋的租金高低不定。并且房屋的获得需要出租人投入时间、金钱等对房屋进行管理、找寻承租人,因此,出租房屋的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所获得租金不可认定为孳息。此案中,张某虽然是将自己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而黄某对此房产并不具备产权,不过通常状况下,基本上为夫妻二人共同管理房产等同种类型的个人所有物。所以,结婚后出租房产的所得资金实际上由夫妻二人一起管理而得来的利益,因此,在两人婚姻存续过程中所得到的房钱理应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将自己所有的房产对外租赁期间,黄某也对此房产进行了经营维护。所以,结婚后获得的房钱是夫妻双方一起花费了时间和心血而来的,则本案中的3万元应认定为张某和黄某共同所有,平均分配。

上诉案件中,怎样判定房产租赁所得资金是属于法定孳息,或者是属于经营管理得来的利益,其在法律上性质的归属是这个案子的核心。在这个案子里,张某在婚后租赁了自己结婚前购置的房产,夫妻二人一起收的房钱。这对这样的情况,所获得的租金是属于孳息还是经营性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文献综述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法定孳息,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归属于个人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经营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张某应与黄某共享该3万元的租金。

造成对同一案件不同的人持有不同观点的原因,就是对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法律性质的理解定位的不同。以下,本文将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之归属的法律制度的演变及当今不同的学说理论对这一归属问题进行分析。

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界定

我个人表示,如要判定结婚前个人拥有其所有权的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属于谁的问题,必须先确定孳息的概念及其与自然增值和经营性收益之间的区别。

孳息源自于罗马法的规定,即原物所出的收益。孳息的广义释义为个人的所有物抑或是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形成的利益,这其中包含了通过经营所有物得到的利益。而孳息的狭义释义是只考虑了是由于物的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而产生,而排除了经营性收益。 且狭义的孳息的特性是具备预估性和固定性。

我们国家的民法在一般情况下对孳息的定义是:权利人按照个人所有物的自然属性抑或是法律的章程所制定的对个人所有物抑或是个人拥有的权利而得的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 从一个角度来说,孳息是经营所得的具有物质性质的个人财产,基本上体现是物品抑或是钱款;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孳息区分于原物,也就是说,天然孳息一定要与原物区分开来,而法定孳息则一定要根据一个权益而形成,才具有法律价值,不然的话就不是存在着的。我们知道,孳息共划分为两大类,一是法定孳息,一是天然孳息。对于法定孳息,我国学者较多的参照台湾地区民法典第69条 的规定,将其认定为是由于法律关系从而取得的利息和房租等利益。也有学者认为,法定孳息是“因财产交给他人使用而产生的收益”,其本质是用益的对价。这种说法则区别了法定孳息与买卖合同的价金、委托合同的报酬等由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而天然孳息是按照个人物品的自然属性抑或是产生的转变来形成的,是以不妨害原物作为基础从而形成的物品,譬如撷取的果子或是出生的动物小崽。天然孳息处于完全的法律关系里,通过事实行为获得,它属于除钱款外的可动产,也是区别于原物的物。未与原物分离的物不是孳息。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5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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