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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实施后的导游回扣问题分析(2)

时间:2021-11-30 17:46来源:毕业论文
1997年,戴学锋认为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中间人的好处费,如果双方收入透明,此费用就是合法的折扣或者佣金;否则就是回扣,是行贿受贿的违法行

    1997年,戴学锋认为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中间人的“好处费”,如果双方收入透明,此费用就是合法的折扣或者佣金;否则就是回扣,是行贿受贿的违法行为1。2001年,苗学玲认为导游向游客推荐一些旅游购物点去消费,商家以游客购买额的一定比例付费给导游,导游没有将此部分折扣、佣金入账而是据为己有,此部分收入即为导游回扣2。笔者认为导游所得佣金除了是带游客去旅游商店购物所得,导游通过旅游行程中的其他需要游客自费的景点以及餐饮住宿等所取得的折扣佣金也可以统称为回扣。

(二)表现形式

2010年,刘海洋提出在如今旅游活动中,导游回扣是以旅游者消费为前提的3,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1)购物回扣。在旅游团中都会涉及到购物这一环节,其中购物点是事先由旅行社安排好的,导游只需带领游客进购物商店即可。购物金额大,回扣总额也比较大。(2)景点参观回扣。参观景点是旅游活动过程中的核心,向游客推荐并销售旅游景点是旅游企业的主要业务。 为了增加旅游活动中的游玩项目或者向旅游者推荐质次价高的景点,大部分旅行社会采用“线外加点”的方法,即由导游向游客推荐其他景点,用赚取的回扣来提高利润收入。(3)餐饮回扣。我国地大物博,因此每个地方的代表性的饮食也有所不同,旅游者每到一个城市旅游,品尝一下当地的特色饮食,已是绝大多旅游者的共同爱好。所以导游通过介绍当地的特色饮食引导旅游者购买,成为新的导游回扣模式。(4)“人头费”和“停车费”。这是旅游购物商店为了能够吸引导游带团队进店购物而采取的一种方式。“人头费”区别于其他回扣方式在于旅游购物点只要导游带团过来,无论导游带的游客有没有在商店消费,购物点都会根据该团的人数给导游回扣。

(三)产生原因

由于我国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因素,“导游回扣”现象已经深深贯彻于整个旅游行业。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进入行业门槛低,导游素质教育跟不上。(2)旅行社价格竞争恶劣,产品运作不规范。(3)旅游购物市场不够完善。(4)旅游者的消费心理不成熟。2011年,孙海琴认为我国绝大多游客消费心理不成熟,喜欢购买低价旅游团,而旅行社也不可能免费组织游客进行游览,于是便产生了回扣4。(5)导游工作工资待遇低。旅游法实施之前,绝大多数导游从业者没有工资更谈不上旅行社为导游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贺云,姜锐,高金芳指出旅行社一般给导游每月600元至900元之间的工资,当然不给导游工资的旅行社也是有的5。笔者认为这种薪酬不能完全衡量导游的带团量和带团质量,这是一种不公平的薪酬体系,存在极大弊端。2009年,范莉娜认为导游的生存状态一直令人担忧,在其生存权受到威胁而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导游为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得不背离导游服务宗旨去侵害游客的利益6,这也是导游回扣出现的必然性。

(四)导游回扣的危害性分析文献综述

(1)侵犯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有些导游为了自身的利益想方设法赚取回扣就擅自增加或者改变旅游项目,这些旅游项目大多是旅游线路中信息不公开的,是导游没有取得游客认可的,游客被导游蒙在鼓里,严重侵害了游客的知情权,不利于游客的正当利益。(2)有损导游的职业形象。2008年,成志湘认为导游从业者有“民间大使”的称呼,是一国一地的形象代表7。导游员存在的价值应该是在旅游活动中为旅游者提供其必要的旅游需求服务,而不应该为了一己私利坑骗游客。(3)促发了旅行社的削价竞争。当前旅游行业竞争激烈因此引发了低价竞争。蒋晟,阎友兵(2007)表明旅行社的出团价格越降越低,但其一定不会做无盈利的事情。他们通过降低消费标准,减少景点来弥补损失。在绝大因素下正因为导游回扣的存在,才使的旅行社的削价竞争有了保障,其后果不但不利于旅游企业之间的正常竞争,而且对旅游接待质量方面会造成严重后果。(4)对旅游业的危害。回扣问题的存在使旅游企业的恶性竟争成为可能的同时,也严重阻碍了我国旅游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之路。姚媛,马耀峰(2004)认为导游回扣的在污染了旅游的环境的同时,还使国家和地方政府所花巨资打造的旅游项目“门前冷落鞍马稀”9,却使得那些非主流文化和项目充斥着旅游消费市场。使中国在旅游行业和旅游文化产业这条道路中越走越艰辛,我国旅游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受到阻碍。 《旅游法》实施后的导游回扣问题分析(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5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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