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行政合同诉讼制度建立的原因
那么为什么我国需要建立行政合同诉讼这样一个制度呢?笔者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基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关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识别的争议。这种分歧最根本的缘由是大陆法系国度或者地区长期以来形成的公私二元诉讼构造。比较典型的像当事人在诉讼中:原告提出以民事合同纠纷为案由的民事诉讼,被告则以行政合同非民事合同进行抗辩;或者原告以行政协议纠纷提起行政诉讼,而被告以民事合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者认为即便是行政协议也应该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救济。 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新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同样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那么从法院受理案件的角度来说:争议的定性关系到了法院到底应该按民事案件受理还是按照行政案件受理,对于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也存在着法院行使相应审判权的合法性问题。
现实的需要往往是一项制度产生的根源。行政合同,尤其在中国,通常认为是改革开放的又一个产物。 在中国基数最多的农村,农民签订相关的行政合同从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中国特色的农村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就是建立在行政合同的基础上。在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公共房屋出租合同等等。行政合同正处于快速扩张的时代,它的应用空间也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在这样一个时代,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必然会引发一些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乃至纠纷。司法或者说诉讼制度作为解决纠纷而存在的制度必然要跟上行政合同发展的步伐,那么行政合同诉讼制度的建立只是一个起点。对于该制度的检讨和完善便显得迫在眉睫。
我国行政合同诉讼制度的检讨与完善(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69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