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制性规定制度概述
(一)强制性规定制度理论的产生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至今仍然影响着整个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他“法律共同体”的思想,体现了他认为在各国中,法律是可以平等与互换的。萨维尼不否认他的理论具有例外情形,因为会存在一些特别的法律,禁止随意的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倾向于选择自己本国法律而不是他国的。并且萨维尼还对其例外进行了分类:第一,国家已经明文规定了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情况。比如本国明确禁止一夫多妻制度。第二:本国不承认外国的已经存在的法律制度,不支持以此提请的法律保护。比如外国的奴隶制体制。但萨维尼认为这种例外是不正常的,这种例外会随着人类交往越来越自由和单边zhuyi的消落渐渐消失。但历史发展证明了萨维尼在这一问题上的错误。[杜焕芳.国际私法学关键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7. ]
法律家弗朗西斯卡基斯在对法国的司法实践调查研究后,发现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中,不仅有对冲突规范的选择适用,还有排除当事人选择外国法而直接适用本国法的情况,他对这种情形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提出了“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这一理论[闫愚.强制性规则新探——从我国《法律适用法》第四条和欧盟《罗马第一条例》第九条谈起。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21。]。
直至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的许多债券持有人对德国的债务人发起一系列诉讼。这使两国的学者开始研究“强制性规范”。以德美之间为例,20世纪德国制造业蓬勃发展,为了进行有效的管理,德国制定了很严格的外汇管制制度,这样一来严重地损害了曾向德国发行大量债券的美国券商的利益,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在美国当事人选用美国法与德国外汇管制法的强制性之间产生了冲突,在此种情况下法律应该如何指引出现了空白,这就迫使强制性规定制度在此类行业范围内的出现,强制性规定制度的雏形就出现在金融外汇等垄断行业中,并被称做“特别法理论”[郭薇。论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 [D]。黑龙江:黑龙江大学,2010。]。
随着社会经济与政治的相互融合,国际私法理论与国际公法理论已不是完全独立的两个部分,二者之间部分互相重合。在涉外民商事的私法领域中常常也夹杂着带有公法性质的案件。国际私法只有通过不断地完善其理论,延伸其适用的范围,才能给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和法官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论文网
(二)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制度的含义
一般强制性规定指: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由于法院地国对某种法律情况已经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因此不需要援引冲突规范来决定是否适用双方当事人所约定使用的法律规范,直接选择法院国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宋楷。论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 [D]。北京:北京大学,2008。]
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多与他的国土安全,重大社会利益以及经济利益挂钩,如国家颁布的进出口限制规范、文物贸易限制规范等。民法规范中也存在强制性规定,为了将他们区分开会采用不同的称谓,如 “警察法”、“干预规范”、“直接适用的法”等。在一些涉外案件中,国内民法中所指的强制性规定一样还要受冲突规范的制约,不具有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
三、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制度
(一)强制性规定制度立法进程 我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制度的完善(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95523.html